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基本工資。
12月勞保局各項給付款項與日期
12月31日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
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