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對美食拍照侵害著作權?那台灣呢?

2015-09-1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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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上桌了,慢著先別吃,讓我先拍照打卡!在動口享用美食之前,「進行一個拍照的動作」儼然成為SOP,更別說有的餐廳還會給你折扣,巴不得你主動打卡呢!但是這樣的舉動,在德國竟然有可能侵害廚師的著作權?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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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報導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把拍攝食物、上傳照片是侵犯著作權的,因為對知名餐廳的廚師來說,他精心設計、安排的菜色,其實就是他的作品;如果要把它上傳到臉書或其他媒體,應該要得到廚師的允許。

聽起來好像有點荒謬?但有些支持的意見認為,如果今天藝術家畫了一幅畫、創作了雕塑,我們很自然地會知道不能隨便把這些藝術品拍照上傳,那為什麼菜餚不能是廚師的「創作」呢?另一方面,拍照的人也有可能是吃了一半才拍,那麼廚師精心設計的擺盤,在被弄得一團糟之後才被放上網,會不會覺得這個「被毀壞的作品」是損害了他的名聲呢?

看完德國的例子,同樣的問題在我國又是如何?我國的著作權法,同樣也有禁止「重製」的規定,像拍照、上傳照片都算是重製,而且法條中也沒有說食物不能算是著作;舉例來說,今天有藝術家用巧克力當作素材創作了雕塑,也不能說因為它可以吃,所以沒有著作權。而且,著作權跟專利權、商標權不一樣,不必註冊就可以享有保護。

有人會問,我到餐廳付了錢,為什麼可以吃卻不能拍照?這就牽涉到比較抽象的著作權學理,因為「使用權」與「著作權」是分開的兩種權利。舉例來說,當你買了一本書,你要自己讀或是拿去燒掉都可以,但是你把書掃描上傳網路,就違反著作權法了,即使這本書是你花錢買的也一樣。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無形的智慧,不是有形的載體(著作物)。

那難道我們在台灣也不能拍美食打卡了嗎?其實也不必太擔心,因為著作權法的規定大部份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必須要有廚師或店家提告才有可能成立,但是台灣的商業飲食文化畢竟與歐洲不同,店家通常也很希望顧客幫忙拍照做宣傳。就算萬一萬一真的發生了,著作權法還有「合理使用」的規定(註)可以抗辯,所以應該是不用太擔心啦!

註:合理使用,指的是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時,從幾個面向來加以審查的標準,例如是否為商業使用、使用的份量、著作的性質、是否影響原權利人的潛在市場等等,規定在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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