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二他們的訴訟,於一九九七年一月開始第一回公審。但這天只在法官表示此案並非損害賠償,應屬於行政訴訟的發言後,便宣布退庭了。在法官變更之後於五月十三日展開第二次公審,原告終於獲得意見陳述的機會。
這天謙二與在「非戰兵士之會」結識的原日本兵兩人,一起套上寫有部隊名與軍階名的白色肩帶,從地鐵站走向法院。這是宋斗會提議的宣傳訴求手法,但卻沒有大眾媒體前來採訪。同行的,只有宋的支援團體,以及謙二的家人而已。
吳雄根在法庭上說明被送至西伯利亞的經過。律師要求「希望唱出征時聽到的軍歌」,吳在法官面前唱起當時的軍歌,歌詞如下:
代天行道討不義
忠勇無雙我軍兵
歡聲雷動相迎送
今當出征為家國
往後吳雄根自己如此寫道「我當時的心情根本不想唱這首歌。但〔律師〕如此要求下,於法官面前唱起五十五年前,在國境的石硯鎮,飄然飛舞的日之丸國旗與母親和妹妹的目送下,登上火車時聽到的那首歌(「上告理由書」平成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終於輪到謙二站上證人台,闡述遭拘留的經過,以及如何與吳根雄相識。當時他準備了「意見陳述書」,法庭上幾乎全部依照該書宣讀。
我成為本次訴訟的原告,目的並非金錢。只想為吳雄根的控訴進行代辯。又通過本次訴訟,希望日本能夠成為真正尊重人權的國家,這是我對此次審判的期望。
戰後我在戰俘營待了約三年時間。當時吳雄根也與我同在戰俘營。他生於一九二五年舊滿洲的延邊地區。
他身為朝鮮族,以日本國民身份接受徵兵,一九四五年八月九日蘇聯對日宣戰,隔天十日他於滿洲西北部的海拉爾入伍,旋即遭受蘇聯軍隊的攻擊,他捲入戰鬥中並身負重傷,被搬送到蘇聯領土內的醫院。一九四八年出院後經由朝鮮回到故鄉成為中國人。但曾為日本兵士的事實為他的生活帶來許多歧視待遇,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甚至受到瀕死的迫害。
幾年前我領取了給西伯利亞拘留者的慰問狀與慰問金。但日本國認為吳是外國人,因為這項理由所以不適用於領取條件,這點令人無法接受。
為何他必須在西伯利亞過著拘留生活?請各位思考一下。過往,大日本帝國併合朝鮮使朝鮮民族的人們皆成為日本國民。其結果,他與我一樣因身為日本國民的義務而接受徵兵,之後成為關東軍士兵並成為蘇聯俘虜。只要是針對西伯利亞拘留這個事實施行的慰問,他就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
因為是日本國民所以受到徵兵,使他成為西伯利亞俘虜的也是日本國。同樣都是這個不負責任的日本國,事到如今卻說因為他是外國人,所以無法接受慰問,這完全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