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侵害,是該談談這個議題了。
陌生人的性侵害,使用藥劑或暴力的可能性很高,在蒐證上相對比較容易。我只能叮嚀各位,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不要姑息或容忍,立刻報警。目前警方的採證措施都相當完備,包括驗傷或被性侵害以後留下的DNA,都可以當作證據。
朋友、同事、戀人、夫妻之間的性侵害,才是真正難以處理的問題。在這種「只有兩個人在場」的情形下,舉證的困難度比較高,因為被告往往會以「他是自願的」這樣的說法,來掩蓋性侵害的事實。畢竟只有兩個人,這種情形往往難以舉證。不過,當遇到這樣的事情,有些該做的步驟還是要注意。
首先,我們自己的心態要調整,不要就是不要,只要心中有一點遲疑,覺得自己被勉強,就應該認為是性侵害,而不是譴責自己也有錯,或是安慰自己,「我應該是自願的」。不想要,或是還沒準備好,那就是沒有。至於夫妻之間更是如此。民法上所謂的「夫妻有同居之義務」,並不是指夫妻有發生性關係的義務,只要有一方不願意發生性行為,當然可以拒絕。
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剛開始腦袋通常都很混亂,如果還不知道要不要報案,不妨可以跟好朋友求助,把心中的感受告訴他。這些對話記錄(例如line或簡訊),將來在舉證上都可以證明是第一時間就已經覺得被侵犯。被告往往都會以「對方是自願的」「對方喜歡暴力的SM做愛方式」「如果是真的,為什麼隔了好幾天才報案」等等的說法來答辯。在發生之後,也可以錄音或是以訊息的方式套話,讓對方承認曾經發生非自願的性關係。
案件開始偵辦以後,一般而言是先由婦幼警察先詢問被害人,然後再移送給檢察官處理。但是如果案情嚴重,可以做減述程序,直接由婦幼組的檢察官詢問案情,跳過警察這一道程序,以減少重複述說的傷害,當然也可以要求不要跟加害人對質或見面。通常這道程序會在溫馨談話室進行,可以慢慢說,把細節慢慢的陳述。畢竟以後被告的律師,一定會在交互詰問的時候,詳細的詢問當時的情況,如果有矛盾的地方,就會成為判刑與否的依據,所以一旦在檢察官起訴以後,不論多痛苦,都要請律師幫忙閱卷,把當時的筆錄拿出來核對。如果不願意回憶這麼痛苦的事實,可以當庭表示忘記了,不要強迫自己去回答記憶不清或是不願想起的過去。
要不要和解,這是個很嚴肅的問題。原則上,在起訴後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賠償,所以不和解,其實也可以取得損害賠償的金額,不必然一定要跟被告和解。但是,畢竟被告可能沒有錢,即使告成了,也是債權憑證而已,除了犯罪被害補償金外,拿不到任何補償。所以如果被告自願賠償被害人相當的金額,可以考慮和解,和解之後,如果犯罪情節不重大,被告就有機會可以拿到緩刑。如果沒有和解,法院又認定有罪,一般而言,大概都得要入獄服刑三年至四年。
最後我想說,不要覺得被性侵害是一件可恥的事情,更不要覺得自己有錯。這個世界上,需要檢討的是犯罪的人,而不是被害人。告發性侵害是需要勇氣的,但是你不會孤單,冷靜的蒐集證據,把犯罪者繩之以法,這是你可以為了自己,還有這個社會所能做的一件善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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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