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古中國!戰死屍體拿去餵豬,宋朝法律如何祭重刑維護食安?

2016-02-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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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宮廷中的食品安全,監管更是嚴格。根據唐宋的法律規定,在御膳房裡打雜的人,摘菜摘得不乾淨,要判一年徒刑;傳膳不及時,耽誤皇上吃飯的,一年徒刑;御膳中出現髒東西的,兩年徒刑;該替皇上嘗菜的沒嘗,杖一百;犯了飲食禁忌的,絞刑。即便是有這麼嚴格的監管措施,皇帝因為飲食不當而吃出毛病甚至是蹬腿嚥氣的還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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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朝,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業非常繁榮,北宋的都城汴梁,大街小巷裡到處都是兜售食品的小販,肉乾、下酒菜、新鮮水果、乾果、糕點等種類數以百計,南宋的都城臨安有各種各樣的食品市場—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鯗(想,魚乾)團等。

食品業的鼎盛帶來的問題就是食安隱患,監管的難度加大了。有人發牢騷說,「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詞,止於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當時還有一首小曲,「浙右華亭(今上海),物價廉平,一道(一貫紙幣)會買個三升。打開瓶後,滑辣光新。教君霎時飲,霎時醉,霎時醒。聽得淵明,說與劉伶,這一瓶約迭三斤。君還不信,把秤來稱,有一斤酒,一斤水,一斤瓶。」

這還都是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的誠信問題,還有更嚴重的危害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問題。當時,由於宋遼、宋金、宋夏、宋元之間戰爭不斷,產生了大量無人收斂的死屍,有些黑心的養殖戶就拿這些屍體去餵豬、養魚。腐屍中的毒素進入動物體內,再被買主吃進肚子裡,對民眾的生命健康威脅很大。元朝流行的白蓮教就有這樣的箴言:「豬吃死人肉,人吃豬肚腸。我見世途惡,作業不思量。」

針對市場上出現的種種亂象,宋朝的當權者採取的辦法是組織行會,按照行業把商人們組織起來,加入行會,行會要負責監管產品品質,確保食品安全。如果出了問題,行會的負責人,當時稱為「行首」、「行頭」或「行老」,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宋刑統》則規定:肉販因為過失出售變質肉,導致他人食物中毒,要把沒有賣出去的肉馬上焚毀,否則的話,杖九十;如果是故意出售變質肉,則要處以流放一年;造成嚴重後果,致人死亡的,絞刑。

對於賣灌水肉的行為,宋朝的法律規定要杖六十;而明朝的法律則規定,賣灌水肉或者在糧食中摻沙土,要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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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問題在西方歷史上也存在。例如中世紀的時候,商販在麵粉裡面摻入石膏、賣變質的肉等問題就很普遍。英國在十九世紀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規,可還是無法遏制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

美國也曾經深受食安問題的困擾,摻了水的牛奶、加了碳的咖啡、含有硫酸的肉、用硼砂做防腐劑的黃油頻頻出現在人們的餐桌上。一九○六年,《食品與藥物法》和《肉類檢驗法》頒布,但是法律的漏洞仍然讓不良商販有機可乘。一九三八年,美國又頒布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加強了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力道,美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漫遊者出版《回到古代打官司:護食安,拆違建,抓色情,防舞弊……打擊犯罪,古人自有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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