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遊課金抽虛寶,到底算不算賭博?律師解析「賭博罪」三大要素,點出它背後的觸法風險

2019-01-31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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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遊抽虛寶,會不會構成賭博罪?(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手遊抽虛寶,會不會構成賭博罪?(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如果你有在玩手遊,大概也會知道「課長」、「課金」這個專有名詞。不知道多少人砸了上千上萬在手遊上,只為了抽到金卡、SSR等稀有虛擬寶物。這種賭運的抽獎,難道不算賭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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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賭博罪?

依照刑法第266條,只要是「在公眾場合賭博財物」,就構成賭博罪。因此,實務上判斷賭博罪的時候,有三個重點:是不是「公眾場合」、是不是「賭博」、是不是賭「財物」,這三點都影響賭博罪會不會成立。

「公眾場合」

時代進步,過去是大家相揪去賭場,現在大家上網賭博。有些法院對於公眾場合的定義也在進步,已經不要求「親自到場」,即便是透過網路,只要具有公眾可以流通的特性(容易加入),就是公眾場合,因此「網路平台、通訊軟體」都是一種公眾場所,用網路簽賭也是在公眾場合賭博(參考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1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財物」

法院認為,不管是現金或是物品,只要有經濟價值的都算。(參考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有些法院會用電子遊樂場業第14條規定去判斷經濟價值的高低,如果是在1、2千元以下的物品,就會認為是「供人一時娛樂」,不算賭博的財物。

「賭博」

法院通常認為,只要具有「射倖性」,也就是以「偶然機率」去決定「財物得喪」,基本上就是一種賭博。當然,這個也有程度之分,有些比賽競技性、射倖性可能都有,這個就個案認定(參考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724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0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

手遊抽虛寶,算不算賭博罪?

手遊抽虛寶,是不是在公眾場合?這一點可能有待爭論,雖然上面說到有些法院認為網路上也算公眾,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不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只能說…有可能

手遊抽虛寶,是不是在賭財物?確實,虛擬寶物終究不是生活中的現金或不動產,但看看各種寶物交易網,現代人不只願意為了虛擬寶物花錢,花的錢可多了。只要虛擬寶物是可以在帳戶、玩家之間進行交易的,從現實面來看,虛擬寶物就有經濟價值。(當然,這可能也要看遊戲,冷門遊戲或許就沒有經濟價值)

手遊抽虛寶,是不是在賭博?我認為真正的爭議可能會在這裡:抽虛寶到底是不是法律的「賭博」行為?根據法律的定義,賭博大概就是「純機率」與「財物變更」的組合名詞。手遊抽獎,確實是一種「純機率」(難不成跑得快抽得比較好?),但有沒有影響財物得喪?當你抽獎的時候,花了60塊(或是鑽石、寶石都好),你的60塊飛定了,不會有機率讓你獲得更多的錢;但相反的,你一定能獲得一個虛擬寶物。(而這個虛擬寶物的價值「大概」就是你花的60塊)當然,你可以說寶物有好有壞、價值不一,但「一定拿的到」或許會影響射倖性的判斷、進而影響構不構成賭博罪

手遊抽獎真正讓人詬病的或許是:為什麼要在遊戲上花那麼多錢?但這其實只是一種價值觀的問題,每個人願意付錢的東西本來就不一樣。賭博罪存在的目的應該是維護社會風氣,避免形成人們不願腳踏實地的環境。手遊抽獎確實有一種「賭」的感覺,但在遊戲中獲得超強寶物就會讓人養成不用努力的心態嗎?以我自己抽手遊抽這麼久的經驗來說,「機會永遠不屬於我」,我只會更想努力過生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原標題:手遊抽虛寶,算不算賭博?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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