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朱惕之表示,在實務上品質作業計畫及施工計畫會有檢驗停留點相關規定,檢驗停留點的時間點都會事先知悉,負責的建築師或工程人員應在事前排除其他事情,以利參與檢驗停留點相關檢核工作。一般皆會要求參與的建築師或是工程人員實際參與檢驗停留點的查核,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因素。若為僅延誤一兩天不會影響工程進度時,可等待工程技師,但若檢驗停留點延後會影響工程施作時,即須尋找另一位了解整個工程施作工程的技師代為出席。
台北地院林勇如法官回應,若為不可抗力因素,工程又可以等待情況下,可來文請機關延後;但若工程非可等待情況下,可透過法律契約規範,尋找可代替之工程技師出席。
淡江大學張閎維則提問,若一位營造廠工程師在填寫工作日報表時,被工地主任要求填寫與現場施作數量不相符之資訊,工程師該怎麼辦?
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朱惕之回應,要委婉地告訴工地主任跟實際情況不同,須把事證照相,按照照相內容作詳實登載,若工地主任堅持填不實數據,同學可於施工日誌直接填寫實際情況,或找監造單位一同勸說工地主任,不可違法登載不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處長羅天健則表示,基本上工作紀錄與日報表皆是登載現場事實,需與工地主任確認是事實才可登載,否則嚴重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法務部廉政署檢察官陳錫柱則說,在實務偵查上如何判斷是否有業務登載不實,重要一點是登載的是否為「重要事項」,若為影響工程之重要事項卻為不實登載,那就可能會構成刑法215條業務登載不實。
台北地院林勇如法官則表示,此種情況為業務登載不實。
活動最後,新北市政府政風處表示,歡迎有興趣的同學可至youtube搜尋「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即可觀看「111年新北青年工程倫理線上廉政論談」現場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