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檔臺灣存託憑證(TDR)是87年發行的福雷電子TDR,而金管會堅持主張財政部76年的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
但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是否第900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是否適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證交法第165條-2規定?卻是爭議不斷,造成亂象叢生。
根據105年10月27日立委李瑞倉向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質詢證交法第165-2條的規範對象時,王詠心答詢指稱「譬如TDR就是屬於這一條規範的有價證券,就是它在國外已經上市了,然後在台灣第二上市地發行的有價證券,一般我們稱為台灣存託憑證」,當時立委蔡易餘又追問:「所以第165-2條所規範的對象就是台灣存託憑證,也就是現在大家所講的外國公司第二上市的有價證券,是嗎?」王詠心:「是」。
若照金管會堅持第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結論,那王詠心答詢證交法第165-2條規範TDR的內容,豈不自相矛盾,不啻打了金管會一耳光。而證券交易法於101年修法時,當時提案的9名立法委員包含盧秀燕、羅明才、余天、高志鵬等人及金管會,都表示為配合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增訂證交法第165條-1、第165條-2為相對應的管制規範。
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曾提及第900號公告已經核定TDR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
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爭議因此而生,當年財政部的900號公告也不清不楚,且法律背景至今已有不同,財政部第900號是否適用也有疑義,因此贊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