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提前解約 還需要「資遣通報」嗎?

2024-06-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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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跟員工說再見,是每個人資主管的必修課。(本圖摘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2年拍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宣導影片)

要如何跟員工說再見,是每個人資主管的必修課。(本圖摘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2年拍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宣導影片)

疫情後餐飲業人才短缺,雇主大耀(化名)在113年1月5日起聘用小花擔任餐廳服務生,約定試用期3個月。不過後來大耀發現小花不適任,2月5日就以此為由跟小花提前解除勞動契約,小花要求大耀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大耀則認為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不算是資遣,也無須辦理資遣通報。大耀這樣的主張是合法的嗎?

新北市勞工局線上資遣通報 9步驟簡易快速

近期引起廣泛討論的試用期問題,相信很多雇主跟大耀一樣不清楚,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勞雇雙方一旦簽訂勞動契約,雇主就應將工資直接全額給付勞工,且無論勞雇雙方是否有約定試用期,若在勞動契約期間,資方認為勞工不適任,或是公司營運狀況不佳需要裁員,資方仍應於符合勞基法規定事由下,經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同時,當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等規定事由,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亦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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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通報

資遣通報的目的是為了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迅速掌握被資遣人員的資料,使被資遣勞工能及時獲得主管機關提供再就業的協助與輔導。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最遲通報日應為離職生效日前10日

「資遣通報最遲通報日」計算方式是以雇主和員工約定離職日的後一天即「離職生效日」(包含星期例假日)當作起始日,往前推算10天,若最遲通報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以該日的次日為最遲通報日。以文章開頭的例子來說,大耀預定讓小花任職至2月5日,通報的最後一日原為1月28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則以該日的次日即1月29日(星期一)為通報的最後一日,大耀應於1月29日前為小花辦理資遣通報。但如果是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則可於被資遣員工離職日起3日內完成資遣通報,否則將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線上資遣通報」9步驟,除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權益外,更能隨時掌握進度,增加便利性。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線上資遣通報」9步驟,除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權益外,更能隨時掌握進度,增加便利性。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新北線上資遣通報 電子化列冊簡便又迅速

為減輕在地企業進行資遣通報時的作業負擔,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特別設立了線上資遣通報服務。步驟非常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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