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吸毒的人,問題只會更嚴重
在台灣1955年就施行《動員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一直到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案件仍然是我國刑事案件的大宗。因吸毒被處罰,在處罰完畢之後再吸毒的人,更不在少數。不敢說國家防制毒品毫無成效,但顯然效率極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吸毒行為,雖然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等附條件的「除刑不除罪」政策,但吸毒行為是犯罪行為的基本架構並未改變。
最近在網路上廣為分享的一個TED演講影片〈約翰海利:你對上癮的所有認知都是錯的〉,演講者引述荷蘭的教授彼得‧寇恩(Peter Cohen)對於成癮的見解:
人類天生最原始的需求就是連結(bonding)彼此。當我們健康快樂時,我們會很自然地與身邊的每個人建立連結,有良好的人際關係。但如果我們因為心裡有創傷或被孤立,或是遭生活壓力擊敗,而無法在人與人之間建立連結關係時,我們就只能將自己寄託於可以安撫、舒緩心靈的物品。而這也許是賭博、也許是成人影片、也許是古柯鹼,但你會需要一個連結在,因為這是我們人類的基本需求。
並引述一位加拿大的醫生嘉柏‧馬鐵(Dr. Gabor Maté)的意見:
如果我們要設計一個使毒品成癮問題更嚴重的系統,就是懲罰吸毒者、羞辱他們、留下犯罪紀錄,因為這會讓他們難以回到社會,他們很難找到工作,無法安居樂業,很難與人群重新建立人際關係,讓他們只能再回頭擁抱毒品的慰藉。
而我國將吸毒犯罪化,不就是使吸毒者留下犯罪前科紀錄,將他們標籤為墮落的犯罪者,一般人似乎理所當然認為吸毒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媒體與民眾都紛紛拿起石頭往吸毒者丟去,也讓吸毒者對自己的偏差行為感到愧疚。我們在做的事就是阻止他們回到社會,排斥他們在我們的社會之外,將處境已經相當困難的人們丟到更糟的環境裡,並且憎恨唾棄他們。那麼你認為他們還能怎麼做呢?
吸毒除罪化,從問題的成因著手解決,是可以成功的
瑞士和荷蘭在1990年代處理海洛因問題的方式,可以作為借鑑。他們採取軟性策略「海洛因輔助治療」(Heroin-assisted treatment,簡稱HAT),政府免費提供高純度海洛因,讓用藥者在安全、乾淨的環境,以及醫療人員的監控下注射,慢慢減少依賴度。
政府免費提供海洛因,毒品交易無利可圖,市場規模迅速萎縮;而在醫療照護、社工輔助之下,用藥者能避免感染問題,也不用冒險從事危險的性交易,或暴力犯罪籌錢買毒,並幫助他們找到住處,解決生活中其他問題。重點是,擺脫藥物後可以重新融入社會,真正戒掉使用毒品的「動機」,他們可以把生活重心放在如何讓自己過得更好,而不是籌錢買毒。到了2000年代後期,荷蘭的新海洛因使用者已降至接近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