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通訊傳播業者的監理能夠齊一化,NCC委員會決議一口氣修訂《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一類電信微波電台管理規則》、《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無線廣播電台管理規則》等10項法規。
相關法規命令如下:
一、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四、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五、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六、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八、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十、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定義廣泛 NCC:法規預告後將會徵詢各界
不過,由於資通訊產品定義非常廣泛,翁柏宗表示,相關法規預告後將會徵詢各界意見,電信核心網路包括傳輸骨幹、基地台,無線廣播電台則有發射機、有線電視的頭端傳輸設施等等,至於伺服器、數據交換機等設備,是否也納入資通訊設備管理範疇,則還要徵詢各界意見。
翁柏宗強調,未來監管之資通訊設備,原則上都屬於重要核心基礎設施,NCC會把核心設施項目,報給國安會核定,未來業者要設置設備時進口時,NCC會在國安會核定的範圍內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