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收受615萬元賄賂,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高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許志堅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針對許志堅啟動防逃機制。
許志堅被控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4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10年有期徒刑。
許志堅上訴第三審仍否認收賄,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已有諸多證據在卷可稽,事證已明,上訴爭執事實面,非關法律面,於法不合,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
此外,許志堅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坐領乾薪部分,許志堅二審被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許士耘、許志遠各被判處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一併駁回此部分上訴定讞。
許志堅收受的蕭邦錶、金條,以及給父親的孝親費用114萬元,與女兒的香奈兒錶、蕭邦錶,都被二審認定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許等3人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也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