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一部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也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度。其實早在18年前的4月1日,荷蘭的同志伴侶就可以根據《民法》合法結婚,成為全球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駐台代表紀維德(Guy Wittich)表示,恭喜台灣落實婚姻平權,成為亞洲第一,是人權和自由相當重要的一步。他指出,荷蘭在2001年成為世界第一,合法保證同志婚姻,但20年來消弭歧視、保障平等的工作仍然不斷,希望未來台灣有荷蘭能夠有更多合作,共同維護普世的價值。
荷蘭駐台機構「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貼文寫道:「18年前,荷蘭在促進同志權益上邁進了一大步,合法保障同志有權利與自己所愛的人共結連理,與他人無異。隨後,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瑞典,緊接著丹麥、法國、英國、紐西蘭、盧森堡,相繼跟隨荷蘭的腳步,邁出了婚姻平權合法化的步伐」,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貼文寫道,「今天,則是台灣投入行列,成為亞洲第一,支持『愛,就是愛』。」
荷蘭從70年代就開始探討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當時社會還無法完全接受同志族群,但國會在1979年就將「未登記同居」(Unregistered Cohabitation)狀態納入租屋法規,使得同性伴侶獲得有限度的公民權益保障。1990年荷蘭最高法院拒絕3對同性伴侶的結婚申請,但法官在裁決中附帶意見,要求國會研擬相關法案;1998年,荷蘭通過伴侶法,該法同時適用於異性戀和同性戀。
Same-sex marriages are bad for marriage? In Netherlands, the first to legalize, marriages of gay men are more likely to last than opposite-sex marriages. https://t.co/FfiXg6htZd
— Kenneth Roth (@KenRoth) 2017年11月25日
1998年登記伴侶制度上路 內容幾乎等同婚姻
1995年荷蘭國會便決定成立特別委員會,研討是否將同性伴侶納入婚姻制度中,並在1997年做出決議,認為同性伴侶也享有婚姻權利,1998年選舉過後成立的新政府則承諾推動同婚合法化。1998年荷蘭登記伴侶制度(civil partnerships)於該年 4 月 1 日正式上路,不論同性還是異性,都可以依法登記為伴侶,雖然只是民事結合,但內容幾乎完全等同為婚姻關係,實際上只有締約時不需宣誓、解除關係時程序也較簡化。
2000年荷蘭修改《民法》:「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別者締結」
2000年9月12日,同婚法案在眾議院進行表決,當時執政的工黨(PvdA)和VVD都支持同婚,最後以109票贊成,33票反對,9票棄權,通過同婚法案;同年12月19日,參議院對同婚法案進行表決,49票贊成,26票反對通過法案,反對者為基督教民主呼籲黨(CDA)、基督教聯盟(CU)及改革宗政黨(SGP)3個宗教色彩濃厚的保守政黨。同年12月21 日,前荷蘭女王碧翠絲(Beatrix Wilhelmina Armgard) 宣讀變荷蘭《民法》第一篇第30條正式修改為「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別者締結」,讓荷蘭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合法化同志婚姻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