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邱太三如何解釋他持有媒體股份?

2016-04-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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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行政院長林全召開「內閣人事公布記者會」,公布邱太三為法務部長。(顏麟宇攝)

準行政院長林全召開「內閣人事公布記者會」,公布邱太三為法務部長。(顏麟宇攝)

試想一下,如果有個人在廣電三法三讀通過,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時是立委。廣電三法要求黨職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媒體,這個人卻在短暫離開公職後,新職位的財產申報資料上赫然發現他持有媒體投資,這個人是不是有違法的重大嫌疑?而假設這個人真有違法,他適合當「法務部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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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談及的人是林全剛宣布的候任法務部長邱太三,他確實有違反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嫌疑。《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

然而邱太三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高雄市副市長身分申報財產(見下圖),申報資料顯示邱太三持有城市之音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50000元的投資,顯然有重大違法嫌疑。邱太三曾在民國94年3月開始離開政府機關一年多,照理說他於民國95年12月上任高雄市副市長,重新回到政府部門「那一刻」起就不應擁有媒體投資了。

邱太三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高雄市副市長身分申報財產。(筆者提供)
邱太三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高雄市副市長身分申報財產。(筆者提供)

再細究廣電三法修法內涵,「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是於民國92年12月9日三讀修正通過,那時邱太三的身分是立法委員,說不定還投了贊成票。身為立委,邱太三若說自己不知道有這項立法,恐難杜社會大眾攸攸之口。畢竟邱太三是臺大國發所法學博士,曾任檢察官,對立法的敏感度只會比一般立委更強。

邱太三任高雄市副市長時廣播電視法還沒有對公職人員投資媒體訂定罰則,而現在有了。廣播電視法在去年底有修法,其中增設第44-2條,明定廣播、電視事業若違反第5-1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而邱太三在鄭文燦當選後一直任桃園市副市長,3月11日曾說近期會離職。無論現在到底走了沒,假設在副市長任上仍舊有持股媒體,已經有可開罰的法源了,試問NCC要不要調查看看?

除了有被裁罰的可能,相關的政治爭議邱太三以及林全院長也應對社會說明的,邱太三要接的可是「法務部長」,法務部長若真的曾經違法,違反的還是他立委任內三讀,說不定自己也投下贊成票的法律,豈不是無比諷刺?民進黨高喊要國民黨黨政軍退出媒體N年,假設民進黨的候任法務部長竟也持有媒體投資,相信社會會有莞爾之感。

*作者為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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