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鄭捷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釀成4死22傷,鄭捷在一、二審均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2日上午10時駁回上訴,認定鄭捷手段兇殘、殺人事證明確等理由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本月7日雖破例提訊鄭捷至生死辯論庭親自陳述,讓他重申認錯歉意,並且為監所人權抱不平,而今最高法院仍認定鄭捷殺人事證明確,行為時有行為能力,不符減刑事由,且符合最嚴重犯罪事實,前審判決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維持鄭捷死刑定讞,他也因此成為全國第43名等候槍決的死囚。
本案最高院合議庭由庭長陳世淙、受命法官黃瑞華、陪席法官吳三龍、王敏慧與陳宏卿組成,陳世淙在宣判主文後,特別解釋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包括鄭捷為現行犯、罪證明確,且行兇時沒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
此外,我國仍有死刑存在,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最高法院認為,廢死與否為言論自由,應當相互尊重,並須經由立法完成,在確實廢除死刑之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
鄭捷殺人案在2014年7月21日偵結起訴,檢方以犯下4次殺人罪、22次殺人未遂罪,符合「大規模殺人」定義,請求新北地方法院處以死刑,鄭捷在案件移審法院後仍繼續羈押。
2015年3月6日,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鄭捷4個死刑,並就傷勢輕重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到8年不等刑期,共計144年半徒刑。同年10月30日,二審仍判決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在本月7日進行生死辯,並且破例提訊在押被告到庭親自陳述。鄭捷當時表示,自己一開始就沒有想打官司,「只想快點死刑槍斃算了」,但為了不讓律師以及關心他死活的人的努力白費,因此才配合策略參加生死辯做最後陳述,檢辯雙方也針對「程序」問題激烈攻防;最高法院於今日上午10時宣判駁回上訴,全案死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