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台北捷運隨機傷人、造成4死22傷的鄭捷,在一審與二審中遭判4個死刑。最高法院7日上午9時傳訊鄭捷,且開放旁聽,創下最高法院三審時傳喚被告的首例,最高法院同時允許被害人、其家屬等出席旁聽,但不得發表意見,須由檢察官代表提出,但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現場卻無被害人家屬出庭,被害人家屬受訪時表示「根本沒收到法院通知!」
7日一早就有大批民眾排隊旁聽,52張旁聽證全數發光後尚有10餘人無法入場,但卻不見任何被害者家屬。媒體報導,李翠雲胞弟李瑞昌怒批,過去開庭時鄭捷總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時常向法官表明自己「沒有意見」,究竟為何高院選擇讓愛講不講的鄭捷出庭發表意見,卻不讓被害者家屬有一樣的發言機會?甚至連通知也沒收到,根本「不對等待遇」,無法接受。
依據慣例,三審只是書面審,從未傳喚被告出庭,通常只有律師於庭中針對前2審的判決提出辯護;涉及死刑案件時,也是在內部召開生死辯論庭。承接鄭捷案的法官黃瑞華說,根據聯合國人權2公約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人權意見書,皆主張保障被告於終審時的聽審權以及庭中陳述意見的權利;大法官釋字第396、482、636號意旨,也都贊成被告的聽審權。
對此,法界有兩派意見:贊同讓被告應訊的人,認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應參照聯合國人權2公約,讓被告在三審時出庭、表達意見;另一派則認為,依現行《刑訴法》規定,三審是法律審,僅就一、二審中法官適用的法條做審查,一般不會傳喚被告,僅由律師出庭主張權利,而在三審中傳訊被告,則會模糊了二、三審原有的界線。
黃瑞華回應,日本與德國的《刑事訴訟法》都明文規定,在押的被告沒有三審的出庭請求權。但是,我國《刑訴法》未明確禁止被告出席三審,因此沒有正當性不讓鄭捷到庭聽審、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