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愛引用莎士比亞?莎劇培養「高度倫理敏銳度」

2016-04-2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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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美國加州大學哈斯汀法學院(UC Hastings College of the Law)多德森教授(Scott Dodson and Ami Dodson)於2015年發表的研究中,檢視了美國「最具文學氣息的在職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大法官」及「最常被引用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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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顯示,引用數量最多且廣的大法官為2月甫逝世的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而莎士比亞毫不意外地成為「最常獲引用作者」,與《愛麗絲夢遊仙境》作者卡羅(Lewis Carroll)共享冠軍寶座。2人各被引用了16次之多。

其他上榜作家包括《動物莊園》作者歐威爾(George Orwell)、《雙城記》作者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美麗新世界》作者赫胥黎(Aldous Huxley)與及《伊索寓言》(Aesop's Fables )。前10名榜單上沒有任何一位女性作家。

莎劇培養同理心及倫理敏銳度

目前全球多所大學,尤其是美國與英國大學,都已將莎士比亞著作納入法律課程範圍,因此這股在各地法庭中出現引用莎士比亞名句的熱潮似乎仍會持續發燒。

哈佛法學院(Harvard Law School)開設了一場專題課程,探討「莎士比亞戲劇中的正義及道德問題」。而倫敦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 London)則開設了一門由文學、法學教授共同授課的「莎士比亞及法律」單元,對「法律在調解個體於社會中定位的角色」進行深度探索。

莎士比亞與法律(取自網路)
莎士比亞與法律(取自網路)

法學院教授莎士比亞作品有其重要因素。正如英國南安普敦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及近日多項研究指出,這些計畫使學生能從莎士比亞、狄更斯及其他作家提出的文學視角來認識法律,成為「倫理及道德敏銳度更高的律師」。

一份由紐約新學院(New School)社會研究院基德(David Comer Kidd )及卡斯塔諾(Emanuele Castano)2013年發表的研究主張,閱讀文學作品讓人們更能「展現同理心」、「挑戰既有成見」,並在「做決策時更富彈性」。上述一切都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者必備的條件,而文學敏銳度賦予律師得以在法庭中提出清楚、有架構主張的能力。

「不只屬於一個時代」的莎士比亞

美國聖塔克拉拉大學(Santa Clara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彼得森(Robert Peterson)在〈莎士比亞與法庭〉(The Bard and the Bench: An Opinion and Brief Writer's Guide to Shakespeare)一文中指出,所有37齣莎劇,包括知名度較低的《兩位貴族親戚》(The Two Noble Kinsmen)與《雅典的泰門》(Timon of Athens)台詞都曾在美國法庭中被引用。

一個莎劇如此受到法學界熱愛的原因,在於它所代表的文化涵養,為判決書增添了信度與歷史氣質。彼得森認為,這也可能鼓勵法官們做出較相近的判決。

另一個原因是莎士比亞的普遍性,幾乎每個人都了解,或聲稱自己了解《哈姆雷特》等名著,也能了解「莎士比亞式的悲劇」是什麼意思。在熟悉的莎劇架構中審視皮斯托瑞斯的案件,令人更能體解這樁令人遺憾的悲劇。

我們也再次體會到,400年後,與莎士比亞生活於同時期的劇作家強生(Ben Jonson)對莎翁的評價確實為真:莎士比亞的作品及其智慧「不只屬於一個時代,而將是亙古流傳的」(not of an age, but for all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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