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政府時代推動二次金改對象之一的彰化銀行,當時在面臨財務危機的情況下,由台新金入主並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主導經營,直到2014年財政部在股東會以徵求委託書的方式強勢奪回主導權,台新金認為彰銀違反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承諾,提民事訴訟告上法院。台北地院27日宣判台新金勝訴,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回經營權,但台新金得靠自己的力量於下屆股東會選出董事代表,目前的股東會結構並不會立即變動。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台北地院表示,當年財政部公告二次金改,購買彰銀股即可獲財政部支持取得彰銀董事會過半席次的公告與新聞稿「入股即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內容,是具有合約效力,但此合約僅有「一次性」,財政部當年已協助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履約完畢。
但法院也解釋,雙方另約定,若台新金仍是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合約內容,目前仍有效,因此財政部應遵守。也就是說,法院雖然判定台新金勝訴,但目前的股東會結構並不會立即變動,台新金得等到下一屆的股東會,自行在股東會選出自行推派的董事代表。
當年彰化銀行陷入財政危機,台新金於2005年投入365億元成為彰銀最大股東,掌控彰銀董事會過半席位並主導經營,財政部在2014年透過股東會徵求委託書的方式得以實質少數股權藉委託書優勢強奪台新經營權,取得6席董事奪回經營權。失去主導權的台新金認定,彰銀違反當年「入股即主導經營權」的承諾,提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並要求財政部取得的6席彰銀董事中的3席,應改派由台新推薦的法人擔任董事或賠償16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