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宗海醫師的意見大致可以整理為下列幾點:
- (一)食品通過國家標準檢驗,也不能代表食品對人體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國家標準相當簡單,如重金屬只有驗銅、鉛、汞、砷四項。而顏醫師身處的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透過驗血、驗尿可以檢驗多達十二種的重金屬。甚至還有我們未知的項目,沒有在檢驗的項目裡面。
- (二)也因為通過國家標準檢驗,不能保證對人體沒有問題,所以原物料來源必須透明、清楚,才能確保食品的安全。並進一步認為,從國外進口的原物料,他個人都覺得不太安全,在國內的原物料會比較可以信賴
- (三)在醫學上只有急性的中毒可以明確的確認因果關係,比如說吃到河豚中毒。但是如果是慢性的中毒造成的病變,就很難確認因果關係,比如說有人得了A病,我們不能推論是B物質所造成的。但長期攝取C物質,是有造成D病的風險,這是醫學上有效的推論,例如「鉛」會嚴重影響腎臟、造成心血管疾病風險,以及神經中毒等等。
- (四)人體攝取了重金屬,大部分會排泄出人體,只有少量會被人體吸收造成人體危害,這會因每個人的體質而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不能只以攝取量推斷會對人體造成如何的影響,還是要事後抽血才會知道。
- (五)豬牛油含有重金屬可能的原因很多,如製造過程或容器不乾淨而被汙染。肉品是否為病死豬牛應該不是豬牛油含有重金屬的原因。
被告與辯護律師質疑顏宗海的立場反覆、論述矛盾的地方:
- (一)鑑定人認為國家標準檢驗不能確保食品安全,也無法表列出最高的檢驗標準,因為總有漏網之魚,只有原物料安全才能確保食品的安全。那麼要如何確認原物料的安全呢?還是只能建立標準來檢驗。這樣的意見似乎有點矛盾。而且我國法令對於原料油就是沒有規範。
- (二)鑑定人沒有油脂精煉的相關知識,而具有油脂精煉專業的專家在一審已經表示,精煉程序可以去除原料油中的重金屬,但鑑定人還是質疑精煉後的油品有疑慮。然而鑑定人也承認,水庫的原水有受汙染的可能,但自來水可以使用是因為水公司有把關。為什麼就單單否認主管機關對成品油的把關呢?
- (三)假如照鑑定人所認為的,國外的食品原物料都有安全疑慮,臺灣是不是就應該禁止從國外進口食品原物料?越南大幸福公司的上游廠商,都經過越南工商部確認來源,有發票憑證,及獸醫師對養豬場認證,這樣的來源還不夠清楚、透明嗎?
觀察點二:檢察官能提出自己都無法確認的證據嗎?
在審判階段,檢察官依職權負實質舉證責任和調查證據,並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