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大便精煉、食用油與檢察官們

2015-12-0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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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無罪,是檢察官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無罪,是檢察官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經過近一年的審理程序,頂新油品案的第一審判決終於出爐了!全數被告均無罪!這樣的判決結果才一出來,果然就引起各方熱烈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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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大律師分析,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關於本案的判決,可以推論出:「如果大便精煉後可吃,那吃精煉後的大便也可以。」我們先不論「大便精煉後還是大便嗎」的問題,呂律師用精煉的大便來說明油品精煉,實在有點引喻失當。因為油品的精煉是本來就是食品加工正常程序,但大便本來就不會去精煉呀!要評論頂新越南油案,首先先要論證頂新從越南進口的豬油,是否真如呂大律師所述是如大便等級的無法供人食用。

從彰化地院公開的新聞稿中,可知此次判決結果就是檢察官無法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等犯罪。因此,頂新油是不是大便,就應該由檢察官去證明。回顧本案,從偵查階段起,檢察官的作法就是充滿爭議。先是只花了短短13天就將本案偵結並起訴相關被告,之後在審理程序更還浩浩蕩蕩組團前往越南進行調查,甚至在法庭上厲聲疾呼頂新公司製油的原料都是用來做磚塊的。但仔細檢視檢察官在審理程序上的表現,不過就只是拿出幾張照片,然後不斷地說這樣就可以看出原料油是不可食用,卻沒有進行任何相關的科學檢驗。然而,用看圖說故事的方式來論證,很顯然地,這樣的論點並不被法院接受。

更誇張的是,檢察官所製作被告常梅峰在偵查程序中的筆錄,在審理中經過勘驗當時的錄影光碟,赫然發現筆錄記載內容和常梅峰的陳述內容完全相反,而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竟然還一派輕鬆說這只是誤載而已。欸!這個筆錄是指控魏應充下令買油的鐵證,一句「我寫錯了」就可以帶過嗎?

此外,檢察官在偵查時對頂新公司油槽進行採樣,所採取的採樣方式,也不符合主管機關所採的正式檢驗方法。這樣的辦案手法,經過審理程序中一一的剖示,實在讓人不禁要質疑,法院審理時都可以查出主管機關所採用的正式檢驗方法為何,怎麼當時負責偵查的檢察官對此竟一無所知,難道檢察官的水準比起法官有差這麼多嗎?

至於對於「酸價」的說明,檢察官起訴認為頂新公司的原料油「酸價」高,所以就是酸腐而有問題的油,而頂新公司之所以要再精煉就是要降低酸腐或油耗味道。但在法庭上就有證人清楚且明確地說,原料油「酸價」高不代表所製造出來的成品油會有問題,而且原料油酸價較高是很正常的,因為還都會經過「精煉」程序,而「精煉」是所有油品加工業「正常」程序!檢察官不清楚食品業的程序實屬正常,然而正確的做法,應認真傳喚相關證人釐清專業知識後再下判斷,而非如一般民眾聽到「精煉」就恐慌,毫無證據地認為是頂新製油的獨門煉金術。

回到檢察官起訴犯罪的事實,就是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是無法食用,但對於此一前提,檢察官實在無法舉出足夠的證據去加以證明,所以基於「有疑惟利被告」的原則,既然檢察官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存在,那法院當然就要認定被告等是無罪的。

簡單說,檢察官們偵查本案時驚天動地,對頂新公司的偵查作為,是「鋪天蓋地」,但經過審理程序,才發現檢察官掌握的證據和主張相較,卻是「天差地遠」。回顧本件剛起訴時,坊間媒體對承辦的幾位檢察官均讚譽有加,對照此時判決結果,當初的讚譽更加顯得格外諷刺。

檢察官是國家法律的守護者,所作所為均要在法律的框架中為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採取「無罪推定」原則並課以檢察官客觀義務,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和不利等情形均要一併注意。然而從本件偵查程序開始迄今,參與其中的檢察官們有善盡國家法律守護者的職責嗎?對此,就讓社會大眾公評吧!

其實從本件來看,最該檢討的不只是食品原料是否要列入食品衛生管理規範,而是檢察機關有無恪遵從憲法以下乃至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範才是重點。因為如果檢察機關都可以無視法律應有的原則,那不管怎麼修法,類似的情形還是會層出不窮。

此時此刻,不禁想起日本檢察官徽章上的圖騰「秋霜烈日」的意涵,檢察官的權力很大,如同深秋的冷霜或炎夏的烈日,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傷害,所以當掛上檢察官徽章時,一定要無時無刻不可忘記檢察官應有的作為和分際。

今天只是第一審判決宣判而已,本件畢竟還很可能有漫長的司法程序要走,但這份判決就像一面鏡子,反映出我們對檢察官應有的期許,以及身秋霜烈日中,被告們的無奈和血淚。

*本文選自司法監督媒體《法操FOLLAW》,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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