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殺人累犯最重死刑行政院踩煞車 羅秉成:兩公約簽署後刑度不得提高為死刑

2019-03-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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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強調,酒駕致死不論再犯與否,「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原本都可以以「殺人罪」論處。現在如果因為社會各界,對於酒駕肇事行為高度不滿,將酒駕再犯致死,一律訂定為「擬制殺人罪」,到底妥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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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秉成舉例,今天如果一位老農,在廟口喝酒後騎乘機車返家,經過十字路口並未讓行,最後在主幹道遇到一輛汽車,汽車車主為了閃避老農撞上電線竿車毀人亡,老農雖有酒駕前科,但一律訂為擬制殺人罪,老農恐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羅反問,「如果沒有分各種犯罪行為態樣,這到底是不是好的立法?」

「回應各界對酒駕加重刑責期待 行政院修法將酒駕累犯致死刑責提高到無期徒刑」

儘管法務部呈報給行政院酒駕累犯加重刑責的版本,係將酒駕累犯致死視同「故意殺人罪」,最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羅秉成反對酒駕再犯致死,一律訂為擬制殺人罪,態度非常明顯,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酒駕加重刑責的期待,行政院今天通過的版本,將酒駕累犯致死刑責,提高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在最後關頭將死刑拿掉,主要係考慮「兩公約」問題,羅秉成解釋,依據2009年立法院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依據施行法,公約締約國在締約後,該國先前已存在不牽涉死刑之刑度,不得將刑度提高為死刑,因此,台灣如果將酒駕致死累犯,一律訂為「擬制死刑」,可能違反聯合國二公約。行政院在討論酒駕加重刑責過程,司法院也提醒行政院,應該注意「罪刑相當原則」,也就是比例原則,包括酒駕致死累犯,是否最高以死刑論處。

羅秉成強調,同樣是危險駕駛行為,大卡車超載、超跑超速蛇行和酒駕都是危險行為,大卡車司機若超載引發死亡車禍,法院通常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對於大卡車司機超載累犯,《刑法》並沒有加重刑責的規定,台灣社會對酒駕零容忍,因為酒駕的風險係數比較高,酒駕會導致駕駛注意力降低,因此,酒駕肇事在《刑法》是放在公共危險罪項下,跟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依據「過失致死罪」論處並不相同。

羅秉成表示,酒駕行為有很多種樣態,台灣不該以增訂死刑方式,處理酒駕致死累犯問題,創造各國所無的立法法例,「讓每個案例在審判過程,失其彈性」,他呼籲立法委員,兼顧酒駕行為與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相關刑責的平衡性。

羅秉成強調,行政院在聽取各方意見後,將酒駕致死累犯之最高刑度,調整為無期徒刑,「是在法律專業與民意之間,取得平衡」,「我知道立委對酒駕行為深惡痛絕,但要注意刑法的衡平性,若一律採擬制殺人罪處理,將極高度爭議。」

不過羅秉成表示,行政院今天提出酒駕提高刑度的修法,最後還是要尊重立法院修法的決議,修法過程讓國人對酒駕行為有所討論,也是一種社會教育過程,也讓酒駕者心有警惕,「五年內若再犯,會判這麼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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