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殺人累犯最重死刑行政院踩煞車 羅秉成:兩公約簽署後刑度不得提高為死刑

2019-03-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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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造成傷亡是民眾相當關心的問題,圖為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酒駕造成傷亡是民眾相當關心的問題,圖為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社會高度關注的酒駕致死議題,今(28)日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確定,酒駕行為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範疇,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曾犯酒駕致死之罪,5年內若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最重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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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務部原本研議酒駕致死最重死刑,最後在行政院院會踩了煞車,羅秉成解釋,「酒駕行為的態樣非常多,有人騎機車、有人開超跑;有人超速、有人沒有超速,如果和『故意殺人罪』一樣,判死刑、無期徒刑與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是有問題!』國外也沒有相關立法例。

行政院院會於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提高酒駕罰則,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酒後駕車等不安全駕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導致無辜死傷與無數家庭破碎。立法院26日已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針對酒駕行為加重行政罰。

蘇表示,這一些日子來,我們看到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而是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我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271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條具在,也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酒駕行為樣態多 羅秉成舉加州Watson Murder Rule說明何為隱含惡意

儘管蘇貞昌在院會中,強調酒駕殺人「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最重都可以以死刑論處,不過,身為人權律師的羅秉成,特別呼籲社會各界,重視各種危險駕駛行為之衡平性。

「酒駕致人於死,該當殺人罪?還是要等到再犯才該當殺人罪?」羅秉成引述加州Watson Murder Rule,強調酒駕行為的態樣非常多元,以1981年Watson酒駕案例為例,他在第一個路口差一點撞到車子以後,並未有所警惕,又再高速行駛,結果在第二路口撞到行人致死,Watson最後以二級謀殺罪被起訴,加州法院最後認定,Watson對於死亡的結果,具有隱含惡意,加州二級謀殺罪罪重可以處無期徒刑。

類似判決也發生在德國,德國一名酒醉者偷竊一輛計程車,以每小時150公里時速高速撞擊另一輛計程車,造成乘客死亡,最後以謀殺罪論處,在此之前,德國酒駕肇事致死,並沒有以謀殺罪論處案例。

20190328-行政院記者會,政務委員羅秉成。(甘岱民攝)
20190328-行政院記者會,政務委員羅秉成。(甘岱民攝)

羅秉成:酒駕不論再犯與否,只有隱含惡意,原本都可以「殺人罪」論處

羅秉成特別以去年中秋節,台北市基隆路郭姓男子酒駕碰撞三名騎士、一名女性騎士傷重不治為例,強調北檢當時以「殺人罪」起訴郭男,因為檢方調閱郭男行車記錄器,發現郭男不論是紅燈或綠燈,「油門從未鬆過,與恐攻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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