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原有法律專業身分下,因為進入文化藝術領域,深刻體會到文化藝術的獨特性,發現與傳統法律例如民法、刑法、經濟法規等等法規,在移植他國法令或是立法上,文化藝術法令需要更特別且細膩的注意其差異性,以及需小心警戒著公權力介入的方式和力道,因為文化藝術根植於在地的脈絡,也盤根錯節於在地的社會生活之中,這也呼應文化藝術的自主性與多元性的核心價值和意義,而在法律夾帶公權力介入文化藝術的形成和影響上,就是極關鍵處。法律是為人的生活而存在,法律最重要的就是需要根據所規範的對象,以其社會生活作為基礎,為其量身定出妥適的規範內容。如此一來,如果說要訂立一部「文化基本法」,顯然,在公民社會裡頭,就需要在地性「由下而上」的過程與程序,逐步形成文化基本法的內容。脫離社會基礎的精英式立法,只不過又是製造一部無能又無用處的法律。
因為觀察到之前的《文化基本法》草案缺少民間公民團體參與,臺灣文化法學會作為國內唯一立案成立的文化法公民團體,為實踐其社會公益價值,除了將推動與研擬文化基本法放入成立章程與目標外,也陸續舉辦有關的活動,例如於2011年的「文化基本法學術研討會」、2012年以審議式民主加上論壇的結合方式舉辦「揭開文化基本法的面紗—藝術自不自由?」為期三天的公民論壇,及其他相關性的講座論壇。
此外,所謂的「文化基本法」自然是需要考量和其他文化法規間的相容統整性與法律位階性的面向,臺灣文化法學會也就主辦相關活動,例如『我們如何看待文化?國家如何定位文化?!』-國家文化經濟論述定位論壇、「誰的文化基本法?你的文化權利足爽了嗎?」、『古蹟:「公共性‧財產權」 & 「博物館法草案」雙論壇』、「我國文化政策與文化法規之回顧與展望」系列講座等,此外共同協辦「文化基本法:公民開講」、「台北市民文化宣言公民論壇」等。以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在有限人力和資力下,作可以做的,以實踐公民團體的發聲與行動,秉持著「我們自己的文化法,就要自己來關切、發聲和主張」,一步一腳印。
隨著臺灣文化法學會這公民組織團體,相應國內社會相關文化藝術法律議題的行動參與,對本人而言,這彷彿是對國內文化藝術法律發展變化的田野觀察和記錄,加上學術上的學習與文獻的爬梳,文章投稿與書籍出版,形成學理與實務、文化與法律專業的結合。在以上這些基礎上,因為關切文化藝術發展,並在了解「文化基本法」對於文化藝術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所以提出以下數點初淺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