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歷史學者夫馬進指出明代訟師秘本《珥筆肯綮》,教導人成為「以是為是、以非為非、不顛倒是非、不蹂躙法律」的「善訟師」。不要做「健訟、甚至誣告」的「惡訟師」。(《訟師秘本與惡訟師的形象》)
1912年北洋政府「律師暫行章程」開始有律師一詞。1942-1949年起採免試學經歷證件審查,取得律師資格者2,248人。1946年辦理過一次律師考試錄取1人。1949年中央政府遷臺1950-1988年錄取律師782人,平均每年錄取20人。1990年王作榮擔任考選部長,採用錄取全程到考人數16%,律師錄取人數開始快速成長。1989-2013年錄取律師11,174人,平均每年錄取447人。到2016年4月為止,律師公會註冊律師(包括外國律師認證)共23,950人。
1960年左右,台灣法律系所只有臺大、政大、輔仁、東吳、文化五校,每年畢業生400餘人。今日法律相關系所擴張至39校114個系所,大學部及博碩畢業生每年高達4,300人,超過社會實際需要。法律系學生想到事務所實習,無薪都不一定有人要;考上律師仍找不到正職,產生流浪律師的問題。
美國執業律師1950年約22萬,1980年約57萬,1999年破百萬,2016年有130多萬人,比所有其它國家律師總和都多。律師太多找不到工作,全國大約有40%律師沒事幹。
美國有位作家從名校畢業取得律師執照,立刻被聘到律師事務所上班,準備大展身手,沒想到老闆第一天就叫他在醫院急診室外守候,詢問每一位被送進的病患是否需要律師。他立刻辭職不幹,再也不碰律師行業。
美國律師動不動就告別人,自己也怕被告,律師絕大多數都謹言慎行,不敢隨便在媒體或法庭外發表言談。
律師如何妨礙企業
日本Sony創辦人盛田昭夫,在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用「論律師在美國對企業的妨礙作用」作為講題,他在演講詞指出美國有50萬以上的律師,每年法學院畢業生多達39,000人。日本(人口約美國的一半)律師人數僅17,000人,每年畢業生才300人。律師那麼多,就得找工作做,有時還必須製造工作。律師無中生有的荒唐官司時有所聞。」「在這個國度裡,你告我,我告你,人人都在告狀。那種隨意指控的案件,日本人不屑一顧,在美國則比比皆是。」
「當美國人忙於培養律師時,我們更加忙於培養工程師。我們的工科畢業生是美國的兩倍,如果考慮兩國的大小(美國的人口是日本的兩倍),我們的工程師比例是他們的四倍。僅就電子領域而言,我們每年有24,000名畢業工程師,而美國只有17,0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