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惡憲體制框架如何創造兩黨極端化的政治現況?

2019-04-07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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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特有的憲政架構下,閣揆永遠難當,圖為前後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與蘇貞昌。(郭晉瑋攝)

在台灣特有的憲政架構下,閣揆永遠難當,圖為前後任行政院長賴清德與蘇貞昌。(郭晉瑋攝)

 2019年1月23日,由獨派大老辜寬敏所創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舉辦開幕式,甫卸任行政院長的賴清德先生(現為民進黨黨內總統提名初選參選人之一,競爭對手為現任總統蔡英文女士)也出席該場合,並表示:「現在時機已經到了!」,期待新憲法有三大功能:保障人民權利、推動國家進步及團結台灣人民。無論未來走向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即使要維護雙首長制精神,國會議員也應該考慮兼任,或擔任內閣部會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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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筆者確實贊同賴院長所提,啟動台灣憲法改造之時機已然到來一事。然而筆者卻覺察到,不論是賴前院長抑或是辜寬敏大老,其似乎皆未洞悉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究竟對實務上的台灣政治運作造成了什麼樣的困境,而還是停留在過去所謂的「傳統獨派」論述主張中,強調「中華民國憲法並非在台灣制定」、「國歌、國旗所代表之國家並非台灣人民的原生地」以及「五權分立憲政體制疊床架屋,不值得也不必要」等問題。

以下,筆者將一一闡述為何台灣人民極其詬病之藍綠兩大黨惡鬥,其本源即是來自於超級大總統制的中華民國惡憲架構,以及憲法做為一保障基本人權(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的國家根本大法,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之保障範疇還有何缺漏之處。

欠缺權力分立概念的中華民國憲法如何打造真正地民主法治國?

眾所周知,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做為一個建構現代法治國家的運行基礎模型,其核心思想包含有三個內容:「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以及「法治原則」(Rule of Law)。

而此三大內容又為互相影響之連體嬰關係,在權力分立的基礎之上,「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互制衡,有限政府依循著憲法及法律的嚴格約束進行運轉,以民意授權為基礎的立法以及獨立的司法機關,嚴格管控著國家機器(如結構馬克思主義學者阿圖塞(Louis Pierre Althusser)所提出壓制性的國家機器(Repressive State Apparatuses):警察、軍隊等國家暴力工具)公權力的運行,進而達到「法治」(Rule of Law),而非「人治」(Rule of Man)或是「法制」(Rule by Law)等非以「公民權利」與「約束政府」為核心,而是將「便於管理」做為目標的工具主義思想狀態。

在「權力分立」、「有限政府」以及「法治原則」三者為相互影響之連體嬰關係情況下,就如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互制衡的關係一樣,只要其中一項原則失去作用,這個平衡便會被徹底打破,原先被設計用來維護人民權利的憲政體制便將從此失去作用,而轉變為部分政客籌謀奪取至高權力的絕佳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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