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表面上看起來是避免行政權獨大的雙頭馬車半總統制,然而實質上卻是由總統一人獨大領導的超級大總統制。為何筆者這麼說呢?相信讀者們必定知曉,台灣每四年一度的總統大選透過「直接民選」決定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後,這位國家領導人(總統)就得以不經立法院同意(也就是說立法院這個民意代表機關並不具備有行政院院長這個行政體系首長的人事同意權。筆者要特別提醒讀者們注意的是,這變相導致了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是完全不具備有民意基礎的)任命一位行政院院長(憲法意義上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而這位名義上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對於總統發布任免行政院院長之命令、依憲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之命令、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更是沒有所謂的「副署權」。[1]
這代表什麼意思呢?這代表當我們的總統想要:
1. 任免新的行政院院長、2. 任命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3. 現任行政院長遭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而須辭職,總統由行政院院長呈請,並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宣告解散立法院這些事項,是不需經過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行政院院長同意的。
而上述憲法規範將會導致實務政治運作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呢?筆者認為這將實質上導致總統的權力無限膨脹,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總統有權無責等問題。為何筆者會這麼說?相信讀者們必定知曉,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之下,我們的總統是不需到立法院這個民意代表監督機關接受質詢,需要接受質詢監督的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行政院院長。然而在看過筆者上述的憲法條文及其增修條文後,讀者們可以發現,在實務的政治運作上,總統對於行政院院長具有絕對控制權,總統有權能夠隨時任免更換這個行政首長,並且不須通過立法院及現任行政院長的同意。在此憲政設計下,又有哪位行政院長有勇氣去違背總統的意志呢?
而中華民國憲法的荒謬之處便在此發生,明明全國人民直選出的國家領導人就是總統,這位總統卻要去另外任命一位不具有民意基礎的行政院院長(甚至連給立法院這個民意機關審查同意的過程都沒有,導致了其既不具備直接民意正當性,更是連間接民意正當性都沒有),然後再要求這個不具有民意基礎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行政院長)代替國家領導人(總統,為人民直選選出,具有民意正當性基礎)到國會殿堂接受民意代表的質詢,這豈不是憲政民主大笑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