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5月24日,台灣大法官會議認定現行台灣民法關於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之間的條款違憲,並給予有關機構兩年時間立法或修法保護婚姻平權,即允許同性別個人之間建立婚姻關係。如果相關機構沒有在兩年時限內遵照大法官釋憲完成相關立法程序,那麼從2019年五月24日起臺灣民法婚姻章將自動被認定為涵蓋及允許同性結婚。隨著2019年5月的臨近,台灣政府當局有必要儘快採取措施,遵照釋憲意旨實現婚姻平權。
台灣大法官會議2017年的釋憲普遍被視為亞洲在平權領域極具突破性的一步。該釋憲案使台灣具備邁向婚姻平權「亞洲翹楚」的資格。然而,對於台灣的平權鬥士而言,實現平權的道路並未因此暢行無阻
2018年11月,反婚姻平權人士發動是否允許同性婚姻的公民投票。這項公投的投票率達到百分之55,其中反對同性婚姻的票數佔百分之67。
然而,這並不足以改變台灣政府有義務遵守和執行大法官解釋進行立法或修法的事實。目前,行政院已經依照釋憲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該法將實質上修正民法相關條文,允許同性人士登記結婚。
距離大法官設定的兩年期限只剩不到兩個月,但政府當局的下一步措施仍令外界捉摸不定。
立法院是否應讓該法案通過生效?答案非常明確:必須如此。
立法院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所以執行大法官解釋是唯一正辦。按照大法官解釋文,侷限婚姻關係於一男一女之間的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因而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等規定。無論個別立法委員對於同性婚姻的觀點如何,他們都必須遵循法治原則,落實大法官解釋。
或許有人會問:這樣一來,公投的結果還有意義嗎?當然有。公投結果反映了參與投票民眾的個人觀點以及台灣社會當前對於同性婚姻的整體看法。
但是,公投結果不能被用作推翻大法官解釋的理由。
因為,該法案並不僅僅是關於同性結婚權,正如釋憲文指出,它的本質是消除歧視、保障平等。
台灣大法官會議在這一問題上的見解與國際法和相關人權公約一致。反歧視原則是國際法和人權法的首要原則之一,明定於《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諸多聯合國條約機構和區域人權法院也已做出權威解釋,認定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違反國際法。
公投的確是民主的重要機制之一,但是公投的實行方式和公投結果的效力不能違反國際法和基本人權。這一點明白楬櫫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十條,也是宣言的壓軸條款:任何權利的行使不能被理解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公投權固然重要,但它的行使不能用於傷害其它基本人權。在台灣婚姻平權問題上,如果以公投結果為理由牴觸反歧視原則、漠視大法官會議解釋,那麼這種行使公投權利的方式將嚴重違反國際法。
當然,行政院目前提出的立法草案也不是完美無缺。草案中關於同性伴侶收養權的用語不夠明確,似乎暗示同性伴侶結婚後只限收養其中一方的親生子女,而不及於其他可收養對象。如果照案通過,台灣刑法上的通姦罪也會適用於同性伴侶,然而全球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已將通姦除罪。這些問題和漏洞,立法院在未來審議時應當審慎考慮並適當修正。
無論如何,台灣相關機構必須儘速落實大法官解釋,使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是在中華民國憲法和國際法下唯一正確可行的道路。歸根結底,此一立法並不是在為同性伴侶尋求特權或優待,只是還給同性伴侶最基本的平等待遇,以及對他們人性尊嚴的尊重。
*作者為菲利普.勒度(Philippe LeDoux)為人權觀察LGBT權利專案國際法研究員)。本文首發於《JURIST》,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