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已經成為統獨藍綠之外,台灣近年來最嚴重的對立議題,纏鬥經年甚至走完了公投仍是硝煙未散,兩位筆者價值觀開放或傳統各有所偏,過去亦曾為此議題多次論辯,但是我們都認為,同婚議題雙方可能有的共識不應該被情緒埋沒,因此這個法案可視為向對立雙方試著提出的「停火協議」,就此用意筆者們願意表達贊成之意。
蔡英文總統雖然在2015年底選戰熱烈之際,公開表示支持「婚姻平權」,但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卻一直畏首畏尾,不敢力推自己草擬的「同性伴侶法」。即使在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保障同志婚姻自由以後,政府還是不公開立場也沒有推動立法,任由兩派民眾相互對罵。直到公投確定要另定「專法」之後,行政院終於送出這個千呼萬喚始出來,極為拗口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748施行法」)。然而,它能保障同志權益且符合公投結果,暫緩當前的衝突嗎?推動專法公投的團體,已經有人跳出來主張這樣的立法不符公投結果,牴觸民意,實質上根本是同性婚姻。儼然有「再戰公投」的態勢。但,真的需要這樣嗎?
傳統要顧 權益要保
我們認為,「748施行法」這個草案雖仍有諸多問題,但它在概念上否定「同性結合關係」是「配偶」、「婚姻」,而在內容上給予同志伴侶「接近婚姻的保障」。因此,幸福盟與其他支持公投第十二案的朋友其實無須繼續引戰,因為「748施行法」已經符合公投推動者,要在名稱上切割「同性關係」與「婚姻」的原意。公投案無論是主文或理由書,本來就沒有否定「實質上與婚姻相當」的同性關係,只是要分開立專法,並且不干涉、改變傳統之婚姻制度,也就是「傳統要保,權益要顧」。事實上,釋字 748號解釋給予專法一定的空間,但並不容許創設出「實質上與婚姻相差太大之制度」,否則可能牴觸同志之「婚姻自由」及「性傾向平等權」。在這個架構與侷限下,專法再修,也已經不會有太大的變化。既然框架已經敲定,而且雙方各有得失,何妨先平心靜氣,在這個專法的基礎上,討論細部問題以及後續要做的工作?
名稱與內容之爭:到底是不是「婚姻」
在同性婚姻的「戰役」中,雙方似乎都很在意象徵性的形式、名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專法所規範的同性結合關係,到底是不是「婚姻」?行政院搞了半天,把這個專法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在躲避這個問題,同時也在規避政治責任—專法內容乃是立法機關的權責,政治責任更是執政黨所要負擔的,哪裡能把自己「做小」,成了大法官解釋的執行單位?立法院是受憲法拘束,不是被大法官鞭策。更何況大法官也承認這個領域是立法者的形成空間,釋字 748號解釋只是畫出一個框架而已。如同蘇永欽教授所指,從憲法的角度看,這個立法名稱,非常不妥。一切的考量,就是不想公開回答「同性結合是否為婚姻」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