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德與台灣推動者均表示,處理爭議黨產的目的,是為了使選舉更具公平性。但在過去二十年黨產未處理的情況下,台灣不也經歷了三次政黨輪替,黨產若是那麼神,國民黨為何會輸?再者,台灣選舉以候選人為中心,不同於德國以比例制進行政黨競爭。在候選人為中心的選舉制度下,保障競選的公平性,便應仿效美國以《政治獻金法》限制政黨捐款給候選人的額度,如此一來就算政黨富有也無法造成不公平競爭。今天國會多數黨放任政治獻金法的漏洞不管,卻集中全黨之力制定具有針對性的黨產處理條例,若說目的是為了選舉公平,恐怕很難讓人信服。
德國所以能成功追討共產黨不當黨產,原因之一乃得利於外在權威的協助。當共產黨首次失去政權,初試鶯啼的執政黨若無西德提供專業的協助,如何有足夠的人才解讀那包括一百三十餘家信託公司的爛帳?尤其海外資金的流向若無西德的國際影響力又如何能大白於天下?兩德統一後,原西德政府以兼併者的姿態支持獨立委員會追討,東德舊勢力又豈有招架之力?由於外在權威的存在,東德舊勢力的反撲,便不致影響德國政局的穩定。當然,原西德上千億美金的挹注,更讓舊勢力的抗爭顯得微不足道。
台灣的轉型正義則如同「關門打狗」,完全不可能獲得外部的協助與權威的支持。一旦被清算的對象激烈反撲,政情的穩定便容易受到威脅。尤其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專法處理,緊鑼密鼓地在有限時間內清算半世紀的舊帳,反彈力道不言可喻。民進黨常說既有的司法程序緩慢而無效率故須立專法以求時效,但或許正因緩慢才使不當得利者的反彈可以消弭於無形。
總而言之,沒有人反對清理國民黨不當取得的黨產。但政黨輪替不是革命造反,中華民國仍然是個存續的政權,既存的法律秩序與政局穩定仍然應該受到關注。如果其他法制手段可以解決,又何必創下惡例,訂定專法對付特定政黨?一旦創下惡例,未來難保不會冤冤相報造成國家安定的夢魘。
*作者為文化大學政治系教授。原文刊載《觀策站》,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