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全志盟、台家盟、全家盟等家長團體及全校協、人本等公民組織,串聯提出10萬多份民間連署,強調不適任教師問題,已經造成學童的嚴重傷害,要求加速通過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根據連署書內容的說法:不適任教師是幾十年以來揮之不去的家長和學生夢魘,僅就去年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案,在25萬名中、小學教師裡,竟然只有13名教師受到懲處,這種比例(0.006%)不論說給誰聽都不會相信,換言之,還有許多不適任教師仍然在教育現場,荼毒著成長中的每一個學童。
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理事長吳褔濱表示:民國84年通過的《教師法》,有關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第14條規定,對不適任教師的門檻寬鬆,且處理流程非常漫長,就算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從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審議期,申訴期,加上被調查對象技巧性抵制,最後的再申訴、行政救濟…等等,要解聘一名不適任教師,平均要花6到10年的時間,如果情節又較輕的話,更可能在進入前述處理流程前,就被「師師相護」的情況下而縱放。
依此看來,修改《教師法》的不適任教師法規似乎已然勢在必行。然而就在立法院即將針對行政院版的《教師法》修法草案進行審議之前,國內各教師團體及工會集結力量於4月15日赴立法院陳情抗議,表明此次修法將是對全國教師另一次的重大傷害與壓迫。例如全國教師總工會理事長張旭正就堅守著各校教師評議委員的教師名額不應低於一半的原則;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表示,此次《教師法》修訂案原只針對中、小學教師,但教育部卻挾帶大專校院教師「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列入資遣條件的惡法;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目前國內各私校董事會弊端叢生,且各私校高層壓迫教師也早已不是新聞,此次修法賦予各校校長處理不適任教師更大的權力,極可能造成更多教師被不合理資遣的連鎖效應。
兩造雙方的意見均有其合理的考量與依據,但為何在立法原則上卻如此地相左與衝突?對此,筆者想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思維供大眾參酌,即回歸到教師的本質思考。
首先,我們重新思考一個古老的問題:怎樣的老師才有資格被稱為是「好老師」?這似乎是一個老生常談的教育話題,但是不諱言地,這也是教育界裡長久以來存在的爭議。好吧,如果「好老師」很難被定義,那麼我們退而求其次,我們來談談「怎樣的老師是壞老師?」總可以吧。利用邏輯學上的歸謬法(reduction to absurdity;拉丁語Reductio ad absurdum)來推理:如果我們不能證明某位老師是不好(或壞)的,那麼他/她就只好間接地被認定為好老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