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不適任教師?什麼樣的老師是不適任?誰有權力認定老師不適任?以上問題沒有釐清,只是要修改教師法中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的組成,就認為能夠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完全搞錯方向。
「師師相護」是部分支持修改教師法的團體最廉價的口號,而他們口中所謂的「狼師」或是「教學不力」的老師無法處理,都歸咎於教評會組成中教師比例過高,而調查「狼師」這樣的校園性平事件,教育部有建置調查專業人才庫,學校必須委由人才庫中的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員調查,若調查屬實,不需經過學校教評會即可直接解聘「狼師」,所以處理「狼師」與教評會沒有關係。
學校確實存在部分「教學不力」的老師,但家長不喜歡的老師就是老師親師溝通不良嗎?班級上課聲音很大是老師無法管理班級秩序還是學生討論熱絡呢?這些校園中師生或親師的問題必須做教學專業的認定才能歸咎責任,而誰來認定呢?目前各縣市政府皆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下稱專審會),受理學校申請對「教學不力」教師調查與輔導,當申請成立後,專審會就會遴聘專業人員成立調查小組入校調查,若調查結果老師確實有「教學不力」的情事,專審會再指派輔導小組進行二個月的輔導期入校輔導。
輔導小組之輔導員必須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其教學專業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發獎項肯定、經專審會認定其領導教師專業發展之成果卓越或其教學有優良表現才得以被遴聘,輔導小組會在二個月的輔導期中,一方面在協助受輔導老師精進自身教學、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能力,另一方面觀察受輔導老師教學改善情形,並詳實做觀課與輔導紀錄,待輔導期結束後,由輔導小組做最專業的判斷,若認定輔導有成效,受輔導老師精進了教學能力,讓學生獲得好的學習成效,也維護了學生的「受教權」,若輔導小組認定輔導改善無成效,則更明確認定為「教學不力」,結果就是解聘。
但問題來了,如果專業審查制度是那麼重要的機制,為什麼學校仍存在不適任教師?
以屏東縣為例,專審會自106年成立以來,學校向專審會申請調查或輔導的個案只有三案,這數量又讓部分團體解讀是「師師相護」而將不適任教師隱藏在校園中,事實上按教育部的規定:「學校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判斷個案情形向專審會申請調查」,此處理流程中,提報疑似不適任教師權責完全不需要經過教評會,所以將不適任教師無法處理的原因歸咎於教評會教師比例過高,是完全搞錯方向!
倘若未來修法朝修改教評會教師比例而通過,這會破壞了教師法實施以來建立的校園民主平衡,這副作用若影響了學生的受教權,誰能來承擔呢?
*作者為專審會輔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