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經過一整天的討論,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初審完竣,並更名《集會遊行保障法》,人民上街集會遊行將從原本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並且將原本從戒嚴時期就遺留至今的罰則刪除,未來「路過」表達意見除了不必強制向主管機關報備,甚至必要是可以請求協助與保護。
內政委員會日前已先將《集遊法》更名為《集遊保障法》,確立保障憲法賦予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精神,並且將過去的「申請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今天更細緻明訂,室外集會遊行得由負責人於舉行日前6至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此處的報備並非強制而是自願性質。
若因情勢緊急,集會遊行無法事前報備者,主管機關仍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保護,並取消現行法規的所有罰則。若發生同一地點有不同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必須進行協調,協調不成則依取得場地使用同意者優先,若無則抽籤決定。
為民間版草案提案的立委鄭麗君,下周將告別國會出任文化部長,今天下午審查到有關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時,因主張集會遊行若有違法則以相關法律處理、不應在《集遊保障法》內設置強制解散條款,與警政署意見不同,一度對警政署動怒,最後該條文也因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異議,保留至朝野協商再處理。
此外有關集會遊行禁制區部分,民進黨立委同意部分禁制區範圍應該縮小,時代力量黨團主張不應設禁制區, 但國安單位卻堅持不該縮小範圍,也留待朝野協商處理。
召委陳其邁會後指出,《集遊法》在立法院已經審了20年,這次對人權的保障比過去大幅進步,這是人民時代的來臨,立委顧立雄也說「這是跨時代的法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圖為學生之前舉辦「路過中天、散步正元」行動。(資料照,余志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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