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經濟的推波助瀾下,活用社群平台、線上支付、搜尋比價、共享經濟等技術與工具模式,許多創新的旅遊經營型態出現,從交通服務、訂房服務、旅遊體驗、導遊媒合或客製化行程等,許多年輕人推出了精彩的旅遊服務,尤其是偏鄉社區也紛紛從生態、文化、歷史、農業與手作等角度,推出各式各樣的「小旅行」,希望能活化部落或農漁村,可是「小」字總摘不下來,青年總無法回鄉創業,說穿了就是陳舊的觀光法規,讓社區創生一直缺乏生機。
針對社區的質疑,交通部最近的行政解釋,再次強調:「旅行業業務因具有整合包裝旅遊所需之食、宿、交通及行程景點等特性,故為避免非旅行業者假招攬旅客旅遊名義從事旅遊相關業務,肇致合法旅行業者及旅遊消費者權益受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爰將『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之行為,明定為專屬旅行業之業務範圍,並於同條第3項明文禁止未經本部觀光局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非旅行業者經營旅行業業務。」所以社區部落都沒有旅行業的證照,如果以辦理生態、文化體驗或教育研習課程之名義,安排完整的旅遊、體驗、餐飲與住宿規劃與接待,實質經營各項營利收費之旅遊行程或服務,還是涉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規範。
這是何等諷刺的解釋?在其他部會高喊今年是農村、漁村、部落、社區文化的創生元年,紛紛將累積十數年的社區小旅行當成政策工具,希望鼓勵青年發揮自身數位科技的能力與創意,返鄉創業,但是各鄉鎮網站紛紛張貼出「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彷彿張下了天羅地網,告誡年輕人,只要你的「小旅行」規模不大,辦理生態、文化體驗或教育研習課程等活動時,雖然有專人導覽,或是附隨提供來客食、宿、當地接駁等體驗活動所需,不會受罰,但是一旦有了規模,包裝整合,將本求利,可以養活更多工作同仁,就會有受罰的可能,因為「涉及經營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的那條紅線,是主管機關說了算!
我們在偏鄉陪伴社區,看到社區累積了十幾年的文化觀光資源,也有不少年輕人躍躍欲試,結合民宿、餐飲、體驗與交通等不同行業,藉由網路平台,希望大展身手,可是交通部給他們的建議是「建請依法申領旅行業營業執照再行經營」。於是嚴謹的社區青年如要推出服務,就必須結合有牌的旅行社,多付出借牌成本,才能避免受罰的命運。經過合作之後,就會發現,入不敷出,難以推廣。
社區年輕的伙伴常常憤怒地表示:「小旅行就是假旅行。」大量的文化觀光、水上活動與生態導覽的知識與規劃,藉由社區營造、農村再生、群聚計畫等累積而成,其中不乏創新思維,早就不是傳統旅行業能規劃與帶領的,建議交通部鬆開陳舊思維的法規,讓在地文化能透過旅行來實踐,這才是面對全球化挑戰,臺灣吸引更多外國觀光客的生存之道。
*作者為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教授、宜蘭花蓮縣數位機會中心主任。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