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法13條指出,環評審查要在接案後60天內做成結論;通過也好、不過也好,都得有個答案。可是坊間《天下雜誌》的報導卻指出,台灣環評審查時間平均是300天。大家都會狐疑:明明法條審議時間上限是60天,怎麼會得出平均300天的結果?更何況,這300天並不包含中途撤䅁的;中途撤案可能代表不勝其擾,如果把這些案子也加進來,平均審議時間可能比300天還多。
對上述狐疑的答案是:環評法13條之後,還有環評法13條之一。該條規定,對於資料不完整的案件,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補件」。既然補充資料後重新審議,60天的時間當然就得歸零重新起算。於是,東補一次件西補一次件、東一個新計60天西一個新計60天,過不了多久就是300天了。就這樣,環評法13條之一因為毫無限制,等於是把原本13條的60天規範完全作廢。
除了環評的平均300天不可思議的長,最近行政法院又要求未來應更廣泛地做「二階環評」。所謂二階,是要先經過公民審議環評的「範疇」,等於是要「先審議未來要審議哪些項目」,這個過程通常比一階環評還要長很多,廠商一聽就害怕,撤案畏縮而放棄投資者不知凡幾。除此之外,二階環評是「公民」審議而非「專家」審議。既然專家審平均都要300天,公民的想法更分散,想當然耳不止300天。
有一回台積電的一座12吋晶圓廠要進行二階環評,行政院長問環保署二階環評大概要做多久?得到的答案是「最快40天最慢2400天」,我聽了差點從椅子上跌下來。2400天將近七年,而半導體的摩爾定律一個「世代」才一年半左右,故2400天差不多是四個半世代。如果台積電現在申請設先進技術廠七年之後才環評通過,再加上施工期間,那麼新廠蓋好技術早已過時,新廠完工日剛好變成晶圓代工「古蹟」廠掛牌日。
環境保護很重要、環評審查也很重要,這些大家都同意。過去台灣有些建設忽略了環境保育,對土地永續造成傷害,大家也認為不應該,都要改變。但是這些思考,都不能夠合理化台灣獨創的全世界獨一無二的環評審查否決制、退件補件造成的實質拖延、動輒三百天沒有結論的磨耗、毫無秩序議題重複的審議流程、反對團體會場施壓的氣氛。這些莫名其妙的環評制度,對台灣經濟投資動能停滯,絕對功不可沒。拖延且無效率的環評審查就算通過了,也只是通過一個未來「古蹟」廠的興建;古蹟不是經濟建設,只能算是文化建設。
所以我認為,現在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環評制度不健全,要做改變。由於古蹟歸文化部主管,將來台積電或其他高科技公司要建廠,一定要環保署與文化部聯席審議;一方面環保署盡到拖延產業發展的重責大任,另一方面文化部也順便審議延後完工的一座座「古蹟」科技工廠。如此,在台灣科技產業毀壞的同時,至少創造了環保署與文化古蹟建築的「雙贏」。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