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在民國108年2月21日公布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下稱系爭條款),限制租賃車輛在外巡迴, 起租時數最少1小時以上,針對Uber業者量身訂做,應有檢討之必要。
Uber為資訊服務業,非交通運輸業,亦非租賃運輸業
按Uber服務與傳統計程車、租賃運輸業並不相同,筆者整理如下:
據上開整理,Uber與傳統計程車及租賃運輸,本質不同,倘主管機關強將監管運輸服務規範適用於Uber,無異係將女裝套用在男孩,明顯不當。
以美國為例,伊利諾州計程車業者認為芝加哥政府對於Uber之監管標準不一致,有損計程車業者之利益,其工會(伊利諾州交通貿易協會)起訴芝加哥市政府,最終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工會敗訴,主要理由為財產權之保護,不及於保障該財產權免於競爭,舉例咖啡店營業執照者,無法阻止他人營業茗茶店,縱牌照目的在許可他人在市場以特定方式執行業務,惟此一牌照無法排除他人同時在市場競爭。若賦予舊科技或商業模式專屬權利,排除新形態競爭,將造成經濟發展停止進步。若然,人們今僅能以馬車代步,無計程車可搭乘; 若然,人們今僅能以電報聯絡,而非以行動電話關心彼此。故特許牌照無法排除他人同時在市場競爭。隨科技進步,過時科技或商業模式漸漸消失,此為經濟發展之必然,若僅因保護特定行業,刻意排除新形態競爭,將妨礙經濟發展,值得交通部檢討對Uber之管制政策。
在中國、新加坡及印尼,Uber不僅具合法性,亦分別與「滴滴打車」及「Grab」合併。Uber在日本與韓國,亦具合法性,不僅與軟體銀行合作經營,當地另有「Japan Taxi」與「Kakao Taxi」競爭。
過去亞洲四小龍,僅臺灣在打壓Uber,益證行政管理之不當。臺灣經濟成長明顯落後鄰近國家,執政團隊對Uber如此打壓,恐造成負面效應,未來難以吸引新興獨角獸來台投資?
綜上,Uber誠為資訊服務業,僅提供虛擬平台,使乘客與司機集中至平台,俾利媒合交易,Uber僅收取服務費用,交易能否媒合,由司機與乘客自行決定。過去Uber為迎合交通部,被迫合作租賃車業者,已有所不當。今交通部竟在108年2月21日公布預告修正之系爭條款,扼殺Uber服務空間,無視Uber為男孩(資訊服務業),卻誣指其為女孩(運輸業),逼Uber穿女裝(與租賃業合作),事後還嫌Uber穿女裝太醜,有意增訂系爭條款,明顯不合理,實有檢討之必要。
附言之,Uber服務非在各地區均受歡迎,在日本與韓國,正受「Japan Taxi」及「Kakao Taxi」之競爭,正檢討是否退出韓國市場。遑論在大陸、新加坡及印尼,已與滴滴打車與Grab合併。
為何Uber在台灣受歡迎?主因為小黃司機之素質與服務態度欠佳,交通部核發計程車執照後,未實質管理小黃司機,亦無申訴評分之退場機制。交通部之長官,平時配有高級轎車與司機,難以明白為何民眾選擇搭乘Uber,而非小黃。甚至交通部尚公告補助傳統計程車汰舊換新,誤會民眾選擇Uber主因為「車輛新舊」,反證目前交通部長官距民眾遙遠。交通部應思考如何改善小黃服務?而非強迫民眾搭小黃?系爭條款究有無政治目的,自有公評。筆者在此提醒「民眾想要搭Uber」為多數民眾心聲,正驗證執政團隊所稱「接地氣」,究為選舉口號,還是實際行動?值得觀察。
*作者為威法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