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威智律師昨日(4/23)在風傳媒之大作「Uber搞不定,接地氣是口號或實際行動?」,援引美國法院判例,主張Uber是新科技,如同行動電話之於電報、計程車之於馬車,政府不應為了保護特定行業利益(本文為計程車業),而排除「新型態競爭」。並以中國、新加坡、印尼等亞洲國家為例,指出當地Uber是合法事業,不若台灣打壓云云。
回顧近年來的Uber爭議,Uber總高舉「社會創新」大旗,不斷以自身存在衝撞台灣交通監理體制,把政府、計程車業者視為堅拒讓步、抱成一團的利益集團。廖威智律師此文也頗有類似論點,甚至直斥政府行政管理不當,令其他國際新創公司對我國卻步。
事實真是如此嗎?真相是:交通部發現Uber不受控制,將對國家經濟帶來更巨大的損害。無論從總量管制、供需法則、社會治安,乃至勞工權益角度,Uber這輛不受控制的大車,不僅無法把台灣汽車運輸業帶往自由競爭、互相創新的境地,反而可能帶向產業蕭條、非典型就業暴增的方向。若如廖律師所倡議的,放任Uber與計程車業在市場上自由競爭,真的能解決Uber爭議嗎?
答案是不行。即便僅從市場的角度來看,乘客就這麼多,過量的載客小客車只會導致市場供需失衡。屆時計程車必須繼續跳錶經營,Uber卻可以用「彈性費率」搶客,這樣算什麼「公平競爭」?更別提Uber無視執業登記證、規避勞動法規,所衍生的社會安全成本。放任Uber這輛不受控的大車在市場上橫衝直撞,真的有利於全民嗎?
現在,交通部冒著被罵的風險,也要協調計程車業者釋出1.8萬張牌照,努力宣傳、鼓勵Uber轉型為合法的計程車業者。在公平的遊戲規則內,市場才有可能良性競爭。否則,不過是Uber另一種規避法令的陳詞罷了。
*作者為上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