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定義入憲
有些國家在婚姻定義上是有寫在憲法上,如愛爾蘭、日本(註1)等…,由於當初在制定憲法上,可能沒有考量到有所謂的同性伴侶存在,因修憲需要通過公投非常浪費社會成本,因此在兩權相害取其輕的考量下,先採取民事結合法保障同志權益,待社會對同志友善也足夠了解其實同志伴侶也如同一般人一樣時,再利用足夠的民意推動同婚入憲公投,如愛爾蘭在2010年7月就已經立同志伴侶法,而在2015年5月22日公投通過,不僅創造歷史。而愛爾蘭人民也是希望利用這方式告訴國際愛爾蘭不是那種保守封閉的國家,愛爾蘭政府在推動其間也是告訴人民通過同婚是可以吸引外資來投資,有不少跨國企業如微軟、蘋果、臉書、愛迪達、漢堡王、可口可樂等……都有對同志員工友善政策,降低歧視是有助團結員工向心力,而歧視只會造成分裂,這點在人員管理上我們台灣是真的需要多向友同企業多學習,況且增加企業形象也有助於產品推銷增加利潤,政府光靠降稅來激刺企業投資結果,說真的也有可能增加的是所謂的「慣老闆心態」負面企業形象,增進外資投資不是只有一種方式,何不改變做法?
註1:日本國憲法第24條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
*作者為關心平權法案的男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