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這一天,愛爾蘭成為全球第20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出人意表的是,愛爾蘭人民8成信仰天主教,而反同性婚仍至今仍是教廷堅定不移的教條,教廷國務卿甚至痛批,這是「人性的失敗」。然而,教廷不願面對的真相也許是,愛爾蘭同性婚公投,為人類民主的最大可能性立下典範,而這個典範的核心正好是:善和愛也可能成為人們投票的動力。
愛爾蘭公投前,同性婚靠的是「少數人」挺身對抗主流民意
事實上,愛爾蘭這次公投的特殊性,不在於天主教,而是,他們是第一個敢面對直接民主的挑戰的國家;在愛爾蘭之前的19個同性婚合法化國家,不是國會通過,就是最高法院透過釋憲管道賦予,為何如此?原因很清楚,要靠公投來處理「少數人」的權利,而且是遭偏見歧視纏身的少數人,不但高難度,而且和一般對「民主」的想像,其實是背道而馳的。
事實上,從民主誕生的那一刻起,多數統治是否侵犯人權,一直有道悲觀的烏雲罩頂,做為人類歷史上早期民主國家之一,美國國父們在建國初期,就非常憂慮所謂「Tyranny of the majority」(多數的暴虐),早在1788年,詹姆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論》一書的第五十一節中明確指出,「在一個共和國中,不僅要保衛社會,防其受統治者的壓迫,而且要保衛社會上的一部分人,使其免受另一部分人不公正的對待。」
民主社會的「多數迫害」問題何解?
確實,在這二百年民主演進過程中,也是少數(無論是人數還是弱勢)遭受迫害的血淚史,從美國黑人被剝奪人格權、自主權、投票權,到同志被剝奪婚姻權,證明只要居於弱勢、被視為異類,即使在民主國家也難逃「多數」的迫害,有時連國會都是多數暴虐的代理人。
美國的傳統則是以人權法案及釋憲的方式,來對抗多數暴虐,就如美國大法官 Robert Jackson所說,人權法案的目的,就是要讓少數的人權脫離搖擺不定的民意風向,讓他們脫離多數暴虐的民意魔掌。
美憲法大師:民主表決應以「權利保障」為底線
對於多數決的批判,當代應以美國憲法大師德沃金(Ronald Dworkin)最為強烈,德沃金曾指出,即使是民主社會,如果我們以多數人的愛好這種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方式,來決定所有的事,這樣的投票方式無法區分個人的愛好、以及外在價值偏好,多數人的偏好,常常淩駕少數人的權利;且由異性戀來決定同性戀不能結婚,這不但是侵犯人權,在邏輯上是重複計票。
德沃金因此主張,民主社會中應該將「權利」作為底線,必要時甚至可以否決多數的決定,個人的權利才可能真的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