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仿效國外引入獨董制,是為了以外部力量加強對公司監督;不過,與國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界更清楚,董事會也遠離日常營運而以監督與重大決策為主不同,台灣上市公司其實還是「董事長制」為主,董事會成員時常包括經營團隊,經營權變成在董事會手上。
在此結構下,獨董如果倒楣碰上一家不正派、舞弊的公司,從經營團隊給的財報、資訊、決策評估報告等全部都滲水作假,坦白說,獨董要能明察秋毫、窺破玄機、糾出不法,大概不是那麼容易;如果經營者不主動揭露,獨董豈會知道某不知名企業與公司間是否有「關係人交易」問題?一旦公司出問題,獨董又要背上責任,風險確實是高了一點。
其實,對獨董的問題,金管會現在最該作的倒不是強化獨董職權,而是先明確釐清獨董的職權、責任(法律上),不先釐清,以目前公司結構而言,強化獨董職權、賦予更大責任與權利,有可能只是讓獨更容易「死得很難看」。
能被上市櫃公司聘為獨董者,不論是專家學者、或是各行業領域已有成就與聲望者,甚至是退休高官,大體上應該算是學有專長的社會菁英,擁有一定的專業能力與社會地位,同時也有相當的政商人脈關係。
不過,近年社會對獨董的印象卻以負面居多,主要是看到退休高官─特別是財經官員特別搶手,紛紛出任數家企業的獨董或一般董事;民眾未必了解或確定這些退官獨董對監督公司是否有貢獻,但卻「聞到空氣中的錢味」,及感受到「門神」的威嚇力量。金管會其實已有最多兼任3家公司獨董的限制,但形象如何顧,就只能靠自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