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地,《職業安全衛生法》之揭弊範疇,僅包括第6條「未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16條「違規使用未安檢合格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其他《職安法》所禁止之項目,包括事業單位發生職災之8小時通報義務、「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之標示揭露與必要之通識措施」、「危險化學品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分級管理」、「指定作業場所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以及「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應為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等等。
另外一項攸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兩性工作平等法》,雇主與公司經理人違反該法之性騷擾行為,也不在《揭弊者保護法》的「揭弊」範圍之內。
不過,攸關校園性騷擾、霸凌防治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次有部分條文適用於《揭弊者保護法》範疇,包括學校未在24小時內通報,以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都在未來「揭弊」之列。
戕害外勞人權最普遍的「外勞仲介」也不在範圍內
至於攸關外籍勞工權益與台灣人權形象的《就業服務法》,在本次《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過程更是蜻蜓點水,未來《揭弊者保護法》之揭弊範疇,僅包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等項目。戕害外籍勞工人權狀況最為普遍的外勞仲介部分,包括外勞仲介未依規定安排外勞健檢、雇主非法扣留外勞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都不在揭弊的範疇。
另外,外勞仲介其他的違法態樣,包括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仲介外勞從事違背公序良俗之工作,也不在揭弊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