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股市長期交易量不振,投資者不肯投入,除了股市缺乏新的、賺錢的公司外,其實還存在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基本問題,那就是縱容財團以少數股權來操縱上市公司。這不但違反絕大多數投資人的利益,更使台灣的金融市場不能國際化、國外投資者不肯深入市場。我在前面的文章中一直強調,台灣的政府要退出企業經營,將所有公營公司上市民營化,並出售手上持有的股票來做金融重建基金和彌補退休基金的不足。這樣不但有助於股市的發展,而且能增加政府的稅收。
台灣的財團以少數股權來操縱上市公司的行業以金融業最明顯。道理很簡單:第一,金融事業是利用民眾的錢從事獲利,無論是開銀行、保險公司、券商、投信等等。手上控制了民眾的錢愈多,利益輸送就愈多,特別是本來的行業像房地產或工程建築公司,非常需要金主。因此必須拿到或是繼續維持金融事業的執照,才能將人民的錢用在自己身上。第二,家族手上的資金還是有限,公司上市後很難控制超過半數的股票。如果想要掌握這些金融事業的話,必須利用收購委託書,私人投資公司互相持股,或是和其他家族聯盟。一個金控公司手上愈是有銀行、保險公司、券商、投信等的話,那它控制的股票和資金就愈多。了解這一點,就清楚了為什麼所有世家財團都要打破頭進金融事業!何況炒股票、炒地皮還不用繳所得稅。
但是如果財團家族出了事,像中華銀行的王又曾,上飛機跑到美國,留下快500億的爛攤子給全民買單。光是中華銀行和中興銀行就讓台灣的人民賠了1000億!即使如此教訓,還是沒有看到今天的政府做任何的準備來解決處理金融市場的不公平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在國外的市場,收購委託書是非法的。法人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券商、投信、退休金)手上的股票必須以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為考量來投票。如果有利益輸送或回扣等,法人機構的代表人還有法律責任。金融主管單位和交易所更是要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責任。幾年前在馬政府時代,有一個美國顧問公司揭露一個在台灣上市公司的財報不實,因為台灣公司在福建當地政府申報的營運要比公司年報少很多。消息一出來,台灣上市公司的股票當然就跌了。金管會下令證交所去查,證交所「一夜」之內查完(速度和效率是非常驚人),說是查無所據。然後台灣的媒体體報導金管會要到美國法院去告美國顧問公司,美國輿論百思不解。因為仼何公司財報不實的揭露會影響到股東的權益,如果換成美國的證管會的話,它調查之後要去告的是公司董事會,而不是吹警笛的人。那麼到底台灣的金管會和證交所成立的目地、責任和態度是什麼?保護大眾投資者,還是少數股東? 從這個簡單的例子來觀察的話,就不難了解為什麼外國基金對台灣的股市的參與是都集中在一些財務透明、公司冶理上軌道,不會被家族以少數股權來操縱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