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創業家一心專注在產品上,認為只要產品好,公司就會順利成長。這樣的創業家其實不適合當創業家,比較適合在大企業裡面擔任研發或產品部門的職位。
創業家之所以不同於一般功能性職位,就是因為他們必須要能夠在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同時顧全產品開發、市場行銷、業務推展、資本募集和人才招募等任務,這些平常在企業中各有專才負責的工作,在早期新創中必須由共同創辦人責無旁貸一肩挑起,其原因除了資金不如大企業豐沛以外,更重要的是在新創初期,各個環節都必須圍繞著創辦人去形塑,從而催生出裡外一致的文化,這樣才有機會挑戰或顛覆大企業,如果一開始就拿著富爸爸的錢聘許多的人授權分工,新創最重要的公司文化將難以誕生。
而在各種任務中,首次創業的創業家最討厭的通常是與募資相關的法律條款,尤其是技術背景出身的創業家,往往把跟律師和投資銀行家這些職業有關的東西一竿子打翻,視為沒有真正創造價值的部分。但偏偏在風險資本的世界中,根本上的資訊不對稱導致必須處處著眼於長期利益的一致,也因此投資合約裡面一定會有一大堆看起來超複雜的條款,讓首次創業家疑神疑鬼。
完全拒絕這些條款是不切實際的,因為風險資本市場運作有其一定道理。不試圖去理解這些條款、交給律師全權處理是懦弱的,因為最終必須對股東和員工負責的人是創業家本身。不管有多討厭、多厭煩,創業家都必須理解風險資本投資新創的合約中常出現的一些重要條款,以及它們所代表的意義。
關於新創投資合約,我強烈建議閱讀由知名風險資本基金管理公司Foundry Group創辦人Brad Feld所撰寫的【Venture Deals: Be Smarter Than Your Lawyer and Venture Capitalist】,這本書已經成為美國創業圈必讀書籍之一,雖然是由風險資本家撰寫,但書中的分析提供了創業家的角度,反映出新一代風險資本基金「創業家優先」的立場。
從這週開始的專欄,我將用幾篇文章、以風險資本投資理論加上我個人的經驗,將投資合約中比較重要的條款分析給讀者們理解。大多數的狀況中,這些條款對於軟體和硬體新創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少數可能會有差別的地方,我會適時點出來。
我們先從最難、最容易把人搞混的一項開始: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風險投資人所投資取得的股票通常是Preferred Shares,中文翻譯成「優先股」。但這個翻譯很容易讓人誤解優先股只關乎退出時的清償優先順序,事實上優先股的「preferred」包含相對於普通股「common」所擁有的各種特殊條款,退出時的清償優先順序是一項,本文將會解釋的反稀釋是另外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