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於2015年10 月5日完成談判,目前共有澳洲、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秘魯、新加坡、美國、越南等12個國家加入,TPP會員國GDP規模高達27.46兆美元,占全球GDP比重約37%,為當前經濟規模最大的區域整合架構。我國與TPP會員國經貿往來密切,佔我對外貿易總額達36.91%,而我國政府也表示將積極推動加入TPP,以利我國經由參與TPP協定之優惠待遇,得與其他國家公平競爭,進而拓展海外市場,吸引外資投資,促進我國之經貿發展。
電信網路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為數位經濟時代下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福祉之重要關鍵。由於電信產業對於國家基礎建設及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電信產業在各國均面臨程度不一的監管,在自由貿易談判時也是協商的重點項目。主要的談判重點,包括允許外資投資比例、外資擔任董監事之限制、政府持股之電信事業或頻譜資源取得是否設限等。
早在WTO協定談判時,針對電信產業之開放規範,即呈現於WTO基本電信參考文件,包括須有競爭安全規範、須提供網路互連義務、可自行定義須維持的普及服務義務、須公開執照核發標準、須有獨立監理機關、稀有資源之分配與使用須採客觀、即時、透明、無差別程序等原則。
相較於WTO協定,TPP協定為更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定,採取負面表列的談判方式。分析TPP協定電信專章之文本內容,其主要目的即是強化貿易規則架構,以確保TPP區域內電信服務之公平競爭。其重要規範原則,簡析如次。
一、確保網路之合理接取。電信服務之提供,係建立在網路互連之基礎,故在開放電信市場時,必須先確立合理的網路互連,特別是既有業者(incumbent)網路。因此文本中乃有市場主導者之規範,例如與市場主導者互連義務、機房共置、電線桿、管道與路權接取等。
二、確保政府控制資源之公平接取,如頻譜資源、號碼資源、路權等稀有資源分配與使用,須採取客觀、即時、透明與非歧視之監理原則。例如無線商用電信服務之頻譜指派應盡量以市場導向之原則,如採用拍賣機制。
三、確保監理規則之透明性。TPP協定以促進公平競爭市場、鼓勵市場競爭為原則,雖然要求參與會員國盡可能移除投資或貿易障礙,但仍允許會員國依市場情況不同,而有不同之監理規範。然相關之監理規則或是資訊,需透明公開,使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機會可表達意見,或取得該資訊;且相關措施,不得有不合理歧視或限制國際貿易發展。
四、基於技術中立,確保業者創新空間。意即會員國需公平對待不同技術,不得以法規障礙,限制業者選擇技術,確保創新自由。
五、尊重市場競爭的監理原則。在市場有效競爭,或是新服務推出之情境下,原則尊重市場運作;但若預期市場可能出現問題,或為解決市場問題時,亦允許直接介入監理。
六、新納入國際行動通訊漫遊合作。其目的旨在促進國際行動漫遊服務資費透明及合理化,及降低選擇漫遊之技術替代方案 (如VoIP服務)障礙。
要言之,TPP協定延續WTO協定之精神,要求貿易規則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透明性等基本原則,談判重點主要在於外資之開放程度。觀察TPP協定會員國對於電信業外資准入限制,如加拿大限制基礎設施電信商之外資直間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6.7%;日本基本上已廢除外資管制,但日本政府須持有NTT至少 1/3股權;新加坡則無外資限制。而我國現行電信事業允許外資直間接持股比例60%,中華電信允許外資直間接持股比例55%。由此可知,TPP協定對於電信業雖有基本規範原則,但在外資開放比例議題上,仍有談判空間。
*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