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歡欣鼓舞,終於可採取電業法綠電先行,直接以自己線路或透過台電線路賣給用電戶。另一方面,新條文要求用電大戶須負擔一定比例(目前規劃是用電10%)綠能或儲能義務,導致台積電等用電大戶也積極在找尋賣家中。
而離岸風電巨擘沃旭能源也在媒體釋出擬將其以2.5低價競標取得開發資格的綠電,直售企業之消息;早在今年初,就有令人振奮的Google10MW(千瓩)再生能源電力的消息。綠電單飛不以躉購費率之方式賣電給台電即將成為新的商業模式。
從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參考德國再生能源法引進「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後,爭議不斷。雖然此一機制可提供開發商二十年優厚費率保障,但躉購費率的高低屢屢引發爭議。如去年底太陽光電產業認為費率過低而離岸風電費率被質疑過高圖利財團。故若未來能夠有更多綠電能夠直接透過「市場機制」加以處理,而非透過政府定價,相信可減少相關爭議。
近期在探討潛在可參與綠電單飛的場址中,最廣泛討論的,無非以驚人破盤價取得開發資格之經濟部能源局第一個太陽光電專區嘉縣鹽灘地標案,由新加坡廠商速力(SOLEQ)開出每度費率二.六元的破盤價。
另外一個常被提及的案例,便是由加拿大北陸電力(NPI)及玉山能源團隊及丹麥沃旭得標,總計容量達1,664 MW,獲選競價價格為新臺幣2.2245至2.5481元/度的離岸風電案例。在這些案例中,由於以搶得開發資格優先,故業者之策略並未以如此低價躉售電力給台電為優先。故此種案場,對買方特別是用電大戶,非常地有吸引力。
但就在供需雙方都只注意「價格」的同時,卻忽略到,有更多法規的要求必須滿足。這也是筆者在各場合只要講出來,必定讓人聞之色變的電業法第二十七條的備用容量義務。由於再生能源不穩定,故電業法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若選擇單飛,也需負擔此種能源穩定供應之義務。
目前適用的對象,包括:陸域式風力發電業為一萬瓩,於離岸式風力發電業為二萬瓩,於其他再生能源發電業(如太陽光電)為五千瓩。受到規制對象,恰巧就是前述這些破盤價的案場。而滿足義務的穩定的電,在目前低備轉容量時期,及面臨非核家園的狀況下,只會更加稀有,且這些資源,在電業法下也規定只能由台電收購,第三人非常難以取得。不能滿足這些義務,也將面臨高額的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即便現在經濟部極力護航廠商,幫業者解套,讓業者「如遇有重大困難而無法達成總供電容量時」可將責任轉嫁台電負擔。但問題在:法律明明規定業者負擔,為何政府可偷偷透過子法轉嫁給台電?是否業者就免除罰款的責任?台電輸配電業若無法履行,是否轉由台電受過被罰?為何原來是業者的責任,想賺大錢,卻是台電(意即全民)被經濟部當門神『責成』處理?
台電與全民恐將面臨三輸的局面,不可不查:1.便宜電不見、電價調漲;2.業者賺大錢,責任轉台電:經濟部當門神讓業者逃脫電業法之責任及高額罰款 3.台電排碳係數不足,被處罰,等於全民被罰。
申頭一刀縮頭一刀,但若不這樣,在電業法的層層束縛下,綠電單飛,恐怕只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