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不斷呼籲「防逃機制」要趕快修法,因此取得立法院審議中的版本,赫然看到明文保障大咖逃亡,令人匪夷所思,不得不再提筆。
我國現行法下,要「三審有罪確定後」,才可以抓人執行。可是,大咖逃亡的起跑線,是「二審有罪宣判日」。大咖在二審宣判不敢來聽判,會叫律師來,聽說重判有罪,打包行李就上船溜了。一年半載後,三審確定,再叫執行檢察官去抓人,怎麼抓得到呢?現行法實在太過愚蠢。
誇張的是,現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周春米委員提案版本,繼續維持「三審有罪確定後」才可以抓人執行的作法,這次修法只不過是把抓人的時間,同意可以提早大約十天而已。法案文字是:「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容我解釋一下,「三審有罪確定後」,最高法院要把卷宗整理好,大約十天後才會送到執行檢察官手上。這個修法版本的意思是,為了避免大咖會利用這十天的空窗期跑路,所以特別修法讓檢察官可以在收到卷宗前就去抓人。明眼人一聽也好笑,半年前就跑了,提早這十天有差嗎。
更可笑的是,檢察官還沒有收到卷宗,怎麼知道要去抓誰?各位也別擔心,最高法院會先傳真,而且這個作法已經行之有年。我在執行科期間,不時突然收到最高法院來的緊急傳真,通知我們要「立刻」針對某人「確保執行」,我們這時能做甚麼呢?大咖早就跑了。說穿了,這張傳真只有一個功能,就是讓最高法院在大咖跑掉時,可以拿來向監察院證明自己有按照防逃機制辦理,人跑掉是後面檢察官的責任!我會這麼說並非無的放矢,各地檢執行檢察官都收過許多這種傳真,被告常常是名不見經傳之人,竟都通報「確保執行」。如果最高法院不是為了卸責,難道他們衷心期盼早十天傳真,能讓檢察官趕快抓到人嗎?何況,這個版本已經是目前實務的做法,事實證明根本沒用,今天卻要將它立法明文化,難道是要欺騙國人立法院有積極修法嗎?
容我鄭重介紹兩個真實案例,來觀察周委員版本之奇異。
第一個案例,叱吒地方政壇的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因操控職棒球員打假球及恐嚇案起訴,一審判有罪。上訴二審期間,他的兒子在競選議員,吳健保還向法官保證,為了兒子選情絕不可能逃亡。後來2014年8月13日高院宣判5年5個月徒刑,不得上訴三審,所以宣判當天就確定,吳健保當然沒來聽判,兒子還沒選完,他已經人間蒸發了。他不是很在乎他兒子的選情嗎?怎麼六親不認了。此後,檢方找不到他,問候選人兒子也說沒看到,警察被命令認真找快累斃,到今天還是找不到人。如果依照周委員版本,宣判當天案件確定,檢察官就可以抓人了,可以解決本案情況嗎?被告連聽判都不來,早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