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案例更精采,詐騙大王秦庠鈺自2007年至2011年,以「金圓互助會」招攬兩萬多名會員,吸金高達136億元,許多家庭畢生積蓄化為灰燼,家庭破碎,走投無路。本案經檢方偵辦,聲押獲准,並以違反銀行法起訴求處重刑。一審時,台北地院法官竟同意秦庠鈺可以提出清償計畫,並於2012年2月17日以區區3千萬元交保,每周一上午8點去派出所報到一次就好。誇張的是,法官准許交保的理由,竟然是要讓秦庠鈺出去找他的債務人要錢,裁定原文是「本院審核本件全部事證,認被告確有具保停止羈押以向相關債務人追償之必要。」我原本還以為自己眼花看錯,特此提供原文以饗讀者。我實在很好奇,被告沒有還被害人錢,反而可以自己交保出去找別人要錢,這是哪們子停止羈押的理由嗎?我不是很懂。
更離譜的是,2個月後秦庠鈺竟然具狀表示,希望不要固定時間報到,因為有一次他去報到時,在派出所外面被他的債權人堵到,希望法院考量他的安全。台北地院法官竟然又人性化的同意,另下裁定,那就不必固定周一上午8點報到,改成周一到周三之間,和派出所約個彈性的時間報到就好了。法院可以讓被告交保出去向別人要債,卻保護他不必受其他人的索債?這是甚麼邏輯,我真的不懂。
從2012年5月起,秦庠鈺就這麼逍遙快活度過一二審,每周向派出所報到一次就好。2013年3月29日,台北地院依銀行法判他8年6月徒刑。上訴後,高院於2015年12月29日加重改判11年徒刑,同樣,宣判日這一天他沒來。現在繼續上訴三審中,案件還沒有確定,但是人已經不見了。如果依照周委員的版本,要等到三審確定才可以抓人,現在檢方還不能傳喚和拘提他。更荒謬的是,秦庠鈺在另一件碩天炒股案審理中,已經逃亡,發布通緝了。如果沒有炒股案,檢方還要繼續等三審確定才能抓人。這樣的修法版本,難道是要保護大咖逃亡嗎?最可惡的是,秦庠鈺吸金的136億元,有超過一半以上都不見了,兩萬多名被害人還在痛苦深淵中。
我們一再建議,有效的修法應該是:第一、修法明訂被告有到庭聽判之義務,若未到庭而足認有逃亡事實就可以發布通緝;第二、第一審宣判重罪(判五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三、第二審宣判有罪(判一年以上)原則上羈押,例外交重保;第四、新增棄保潛逃罪。
被告有義務到庭聽判,才能提升國家司法威信。現在法官宣判時,根本是對鬼宣判,台下常空無一人,遠遠只看到台上三個法官站著琅琅自語,令人莞爾。這種形式過場,只會讓司法尊嚴遭到踐踏。我在公訴時,有時候兩個審理庭中間夾了一個宣判庭,恍惚之間,法警突然請全場起立,大家就乖乖站起來聽審判長朗讀判決主文,其實也沒人在聽,然後就又坐下,而這一件宣判的當事人根本沒有出現過,我們也不在乎,總之形式主義。美國和德國言詞辯論終結當天通常就宣判,重罪就直接收押了,人民可以感受到司法威信不可侵犯。我國法官案牘勞形,兩周後宣判也無可厚非,但是賦予被告到庭聽判的義務,本來就是應當的義務,這能有效防逃,更有助於提升法庭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