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再用 「中國好聲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中國節目侵權

2016-06-23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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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到2015年,燦星公司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製作了第1-4季「中國好聲音」。(新華社)

2012年到2015年,燦星公司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製作了第1-4季「中國好聲音」。(新華社)

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新判決,上海燦星公司應全面停止使用「中國好聲音」的節目名稱。該公司製作的真人選秀電視節目「中國好聲音」深受中國觀眾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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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星公司同前合作伙伴Talpa公司發生了版權紛爭後,法庭作出了上述判決。荷蘭的Talpa公司擁有這種演唱競賽節目模式的版權。

法庭做出此判決時,燦星公司浙江嘉興錄影棚剛剛開始錄製「2016中國好聲音」,並計劃在7月開始播出。

2012年到2015年,燦星公司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製作了第1-4季「中國好聲音」。之後燦星公司與Talpa公司談判破裂,燦星公司不再購買該節目模式的版權。

與Talpa公司合作並得到節目授權的另外一家公司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訟訴,請求法院責令燦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關標識。

燦星公司一月份說,Talpa公司要求他們支付超過4年前合約規定費用數百倍的天價費用,之後Talpa公司單方面中止了合約。

燦星公司現在辯稱,「中國好聲音」以及「2016 中國好聲音」節目名稱節目名稱是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製作播出的節目名稱。另外,「2016 中國好聲音」與Talpa公司節目模式完全不同,為原創的全新節目。

法院作出判決時,中國正在鼓勵創新和原創作品,並嚴格限制中國電視製作模仿外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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