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環評退場新制即將上路!環保署今(29)日在環評大會上通過臨時提案,6月1日起所有通過環評審查之環評報告,審查結論需載明,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效,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展延一次,最長不得超過5年。
許多老舊環評案爭議多年,又因環評始終缺乏退場機制,導致開發商得以一再捲土重來,民間持續要求修正《環評法》。然《環評法》修法幾經變更,環保署雖一度完成草案,增加老舊未動工環評10年後退場、審查後的監督追蹤等新制,隨著人事更迭也無下文。現任環保署長張子敬上任後,曾公開表示將暫緩修法,改用行政措施執行。
環保署5月10日邀集各地方環保局,討論「環評案件退場機制及老建環評案件監督原則」,今天在大會上臨時提案,獲得眾環評委員一致認同通過,未來所有通過環評審查之開發行為環評報告中,都須載明行政處分失效規定。
「環評結論可展延 不得超過5年」
自6月1日起,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若就開發行為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審查結論時,須在結論載明「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去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署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說明,所謂的施工指的是實際動工,倘若只是拿到建照並不算數,必須確實有開始施作工程才行;他也提到,失效處分將由環保署人員主動進行查核,現勘確認不曾施工,就會公告審查結論失效,一旦審查結論失效,就不得再進行原先申請的開發行為。
另也有環評委員關心這項機制能否溯及既往,劉宗勇回應,新制並不適用過去已經通過審查的環評案,但那些環評案仍舊可以透過《環評法》第18條規定,在必要時要求開發單位主動提出環境調查報告,若有不良影響則須在期限內提出對策。
劉宗勇說,環保署會要求環境督察總隊加強查察,要求上述老舊環評案件提出環境現況調查,若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願切實執行者,依《環評法》第23條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