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刑法》修正案,增訂酒駕「再犯」若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致重傷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達嚇阻之效。
事實上,針對提高酒駕之「刑責」,朝野立委提案眾多。其中,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所提修法最為嚴峻,只要酒駕致死,可處死刑、無期徒刑;而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沈智慧等人則提出,若酒駕再犯,可處死刑、無期徒刑。
惟,民進黨團考量首次酒駕以及再犯應有刑度上的區別,以符「罪刑衡平」原則。經院會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之修正動議。
根據三讀通過之條文,曾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回應社會「反酒駕」的聲浪,其立法說明亦註明,倘綜合一切情狀,足以證明酒駕肇事者對於其行為造成死亡、重傷或傷害之結果,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即應依殺人罪或傷害罪論斷。
而根據刑法「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傷害罪」部分,如致人受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僅「再犯」加重刑責 吳志揚批:捨不得判死刑?
不過,對於民進黨團所提修正條文,國民黨立委仍大表不滿。吳志揚在院會發言直指,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僅在「再犯」有加重刑責,「還捨不得判死刑」,僅回歸一般殺人罪、重傷罪。
吳志揚也質疑,今天修法條文屬於「公共危險罪」,是有人隨時會被撞死、重傷的恐懼,當然要加重刑責,殺人有時屬於兩人恩怨情仇,但酒駕致死是「無冤無仇」,宛如不定時炸彈、恐怖份子、隨機殺人,難道此時還要討論是否故意、過失嗎?國民黨提案才是真正「酒駕零容忍」。
《刑法》修正案 周春米:符合往酒駕「重懲」方向修法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發言時三度重申「民進黨沒有打假球」。她並說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針對酒駕再犯最重本刑加重至「無期徒刑」,符合往「重懲」方向修法。
周春米也說,為了確保酒駕之人未生警惕,有再犯致人於死或重傷,民進黨團提案加大範圍,不論是第一次酒駕有無致死致傷,若第二次再犯酒駕致死致傷,都須加重刑度。
周春米並強調,任何法律修正都要考慮各種情節,除了極刑(指死刑)外,也要考量其他可能,這是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所揭櫫「不分情節,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民進黨基於立法保護法益、合憲原則,提出修正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