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常見辱罵判賠的案例,究竟罵什麼言詞、要賠多少錢?網友整理出「台灣罵人價目表」,如果單是罵「X」,法官認為只是台語發語詞無罪,罵「賤貨」、「敗類」都是判賠3000元,如果是「婊子」、「下流」等極不雅言詞,則是高達6萬元代價。
最高價是作家馮光遠批總統府前資政金溥聰的「特殊性關係」,判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平均每個字達20萬元。
當然,也不是每次罵人都必須付出罰錢的代價,新竹就有一個案例,一名謝姓男子對鄰居說了一句「你這個垃圾」,被對方提出公然侮辱告訴。謝男在庭訊時表示,因對方當時手上提著一桶垃圾,因此他是對著垃圾桶講,沒有侮辱或貶損對方的意思,他只是逞一時口舌之快,保證以後不會再犯。法官認為,人類是群體生活的生物,對於適當的負面評價應予以容忍,因此判決無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 罰金。」法官在量刑及民事賠償時,會依據案例狀況及當事人社經地位做出判決。網友整理出「台灣罵人價目表」,依照判例的當事人地位及出言不遜的程度,法官判案的賠償從無罪到100萬元都有。
「台灣罵人價目表」中舉出,只罵「X」字的判例是水果攤販黃男與房仲加盟店負責人汪女口角,黃男在人行道怒吼「X,林北要給妳死。」法院審理認為,證人有人說聽見、有人說沒聽見,黃就算真的有罵「X」,但「X」是台語習慣用語者常脫口而出之字眼,甚至作為發語詞,多數人只是「反射性發洩負面情緒」,主觀上無侮辱他人犯意。因此判定無須賠償,也是唯一「免費」的發語詞。
「不要臉的髒東西」 判賠2萬元+勞役5天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臉書指時任立委的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民事部份,最高法院判段宜康賠2萬元,並刪除臉書貼文,特別的是,刑事部份判處段宜康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5日,段宜康選擇在台北市大安清潔隊安和分隊服勞役。為了「不要臉的髒東西」,段宜康付出2萬元及5天勞役的代價。
「賤人就是矯情」 判賠5萬元
宮廷劇《後宮甄嬛傳》的台詞「賤人就是矯情」,也是高代價的用語。台中市34歲馮男帶團到日本旅遊,與廖姓女遊客發生嫌隙,馮男在自己臉書寫下「賤人就是矯情」,台中地院依公然侮辱判處馮男拘役30天,還判馮男應賠償廖女精神損失5萬元。